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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对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按一定的价格进行评估与计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净值与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目录

基金估值的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与一定标准比较后,衡量基金是否贬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金估值的对象

  基金估值的对象指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资产,包括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现金类资产,应收利息等应收项目、以及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作为资产类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同时,为了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也需对基金所承担的所有负债进行评估。

基金估值业务基本要求

  (一)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程序和技术;建立估值委员会,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

  (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程序和技术的一致性。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为确保估值程序和技术的持续适用性,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定期复核和审阅机制,以确保相关估值程序和技术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基金管理人应充分理解相关估值原则及技术,与托管人充分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托管人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问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原则及技术。当对估值原则及技术有异议时,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当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就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技术、假设及输入值的适当性等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技术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对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等发表意见。

  (六)货币市场基金应按本通知的有关估值原则确定投资品种的影子价格。

基金估值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目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估值工作机制

  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建立基金估值工作机制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履行向我会报备程序后,可对没有活跃市场或在活跃市场不存在相同特征的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提出估值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对其出台的估值指引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相关复核工作时,可参考行业协会的估值指引,但不能免除相关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选择服务机构进行估值,也不能免除管理人相关责任。

基金估值的程序及估值日的规定

  (一)估值的程序

  纵观世界各国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完成基金的估值并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或专业机构进行估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将估值结果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在我国,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二)估值日的确定

  估值日是指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的实际日期。因管理制度和基金种类的不同,基金资产估值日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不过各国通常都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每一个交易日或每周一次或至少每月一次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并对外公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估值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一)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估值及资产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我会。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中,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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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证监会【第13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_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http://jrb.qingdao.gov.cn/zcgw/zbsc/202111/t20211108_37848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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