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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资产评估

经济术语

  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著作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目录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根据著作权财产权益类别和作品类别两个维度的分析,可以构建出一个“作品类别”x“财产权益类别”的著作权价值评估对象基本矩阵。

  具体评估业务中,则需要根据特定的经济行为、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可能是上述矩阵中的某一个元素--单项权利,也可能是几个元素组成的集合-权利组合。例如在“作品传播相关权利”中,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基本可体现在绝大部分作品上;广播、表演权主要体现在文字、音乐、舞蹈等艺术类作品上;出租权仅体现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上;展览权仅体现在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上;放映权体现在美术、摄影、电影作品上。在“作品使用方式相关权利”中,复制、摄制、改编、翻译、汇编5种权利适用于大部分作品。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还需要关注财产权利形式。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界定还需要关注评估目的的影响。例如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著作权评估,直接关系到投资各方或者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利益,所以应注意确认著作权各项权利的归属,明确投资、转让的权利的内涵、时间、范围等,以保持评估目的与评估对象的一致性。

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

  根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来考虑影响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因素:

  1、宏观经济状况

  (1)著作权使用区域的社会环境。

  除了法律因素外,一个社会的著作权意识和政策导向也会对著作权价值产生重要的影响。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著作权保护格局,著作权才能有更高的价值。

  (2)著作权使用区域的经济环境。

  著作权产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文化消费的增加会带动与文化产品密切相关的著作权需求,进而增加著作权收益和提高其价值。文化消费相较于实物消费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满足消费者物质需求的同时,还可以满足消费者心理的需求,因此其消费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反应相对具有弹性。

  2、市场需求状况

  著作权参与市场交易时,其价值会受到市场活跃程度、供求规律、市场相关作品以及新版本作品的价值、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当市场对某项著作权的供应大于需求时,其价值会降低,反之,价值会得到提升。

  3、著作权资产所依托的作品

  (1)作品所处的产业及相关政策。

  例如对文学、艺术作品等文化产品来说,一方面,国家对文化产业大力扶持和发展,出台一系列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另一方面,国家对文化产品的导向作用也有明确要求,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作品的类型。

  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可能差别很大。例如流行音乐和经典音乐就有很大差异:①创作投入差异;②顾客对象差异;③寿命周期差异。

  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其法律规定也有不同。例如演绎作品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通过翻译、改编等方式产生的新产品,虽然也具有价值,但在转让和使用许可中受到很多法律限制,因此其价值也就和原创作品不同。

  不同作品,其传播方式也不同,其传播范围、传播效果及传播收益也会存在差异。例如文字作品可以通过广播方式进行传播,但美术、摄影作品就很难通过同样方式传播,所以文字作品广播权价值就比美术作品广播权价值要大。

  (3)作品的内容。

  作品的内容决定其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越大,相应著作权的价值也就越大。作品的内容主要受其艺术性、时代性和技术水平的影响。

  ①艺术性

  著作权资产所依托的作品艺术上的独特性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依据,也是形成其价值的重要因素。作品的艺术性是指作品对读者产生的一种艺术感染力量,是作品的创作投入、艺术形式、艺术技巧、作者的艺术素养和审美情趣的综合表现。对艺术性强的作品其使用价值相对艺术性低的作品要高。例如名著《红楼梦》价值要高于一般作家的小说。

  ②时代性

  作品的时代性主要是指作品与时代相呼应,顺应时代的要求,能较大程度满足人们某方面的需求。时代性强的作品相对来说使用价值要大,著作权资产的价值也相对较高。

  ③技术水平

  著作权的创作难度大,复制风险也大技术上的保密性和反侵权能力是衡量其价值的重要标准。

  ④作品作者的知名度

  创作者知名度高,其作品更受欢迎,市场对其需求更大,未来取得收益多,价值也就更高。

  ⑤作品的生产制作能力

  作品是著作权资产的载体,作品的制作能力决定了其供给量大小。不同类型作品在创作人员、配套资源要求、创作流程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进行著作权资产价值评估时,还需要关注实施或运用著作权资产的企业供给能力的限制。

  ⑥作品的发表情况

  发表状况对资产的价值有较大影响体现在:

  第一,影响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

  根据著作权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进行发表,法律将不再保护。

  第二,影响作品的影响力和经济利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受著作权。

  ⑦作品的已传播情况

  作品的已传播情况是指作品被人观看或阅读的次数及其范围。对于家喻户晓的作品,其社会影响力大,从而其著作权资产的价值相对要高。

  (4)著作权的运营模式。

  不同的著作权运营模式,对著作权价值的实现具有较大的影响。原始作品与衍生作品互相影响、互为基础。最优的著作权运营模式,就是寻求实现从原始作品至全部衍生作品的全作品链的、各种财产权利价值的最大化的模式。

  著作财产权有两种主要的收益方式:

  ①销售型(直接收益型),主要是通过销售其作品从而获得直接收益,通常会采用市场上惯用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版税或提成费用的评估方法直接获得著作权的评估值;

  ②使用型(间接收益型),是指通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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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该作品的万式间按地

  过该种方式实现收益的著作权,评估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考虑作品的社会影响力、技术发展的水平等较难可靠量化的因素,因此有可能漏计或多计其贡献,影响其价值。

  (5)著作权的法律状态。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产生,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就受法律保护。在著作权的评估实践中,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该著作权稳定性、可靠性的依据。

  著作权资产的时效性与地域性等法律特征,也会对其价值产生影响。许多著作权资产与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更强的时效性,例如音乐、歌曲、电影、电视剧首次发表时收益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会有出现较大的衰减。

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1.关注评估对象的识别和清晰披露

  著作权资产财产权类型较多,不同类型权益在对作品的使用或传播方面也都存在差异,造成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识别的困难。一般可以将评估对象的界定过程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界定作品的类型,第二层次界定作品的财产权益,第三层次界定具体的权利类型。可以从作品类别和财产权利类别两个维度来识别评估对象,完成对评估对象第

  一、第二两个层次的界定,再根据经济行为目的,进一步明确第三个层次的界定。通常涉及著作权资产的大部分经济行为涉及的都是财产权益的许可使用权。

  2.关注作品获取收益的方式

  作品获取收益关键在于两大链条

  (1)内容信息如何向最终客户传递的信息流;

  (2)客户支付向企业流动的现金流。

  在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传递和支付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方式和途径,并且未来技术发展还会不断改变作品的收益方式。但其趋势应当是对作品的定位会更精准,收益计量更精确,资金周转更迅捷,消费者购买支付更快捷,客户需求与作品创作结合得更加紧密,个性化作品定制会越来越多,企业的盈利模式会更加多样化。

  3.关注作品收益获取期限

  文学、艺术作品是体验性产品和注意力产品,在信息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消费者已经成为决定文学、艺术市场价值的决定性因素,这就决定了文化产品寿命期限较短。

  例如电影作品院线放映一般在30-50天,电视剧作品一般在首轮播放就能够实现80%以上的收入,大部分手机游戏产品生命周期仅有2-3个月。

  4.关注著作权资产面临的风险

  文化产品的消费具有不确定性因素,主要是因为:

  (1)文化产品主要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属于符号效用满足型产品。文化消费具有主观性、易变动性、不稳定性的特征,在快速变动的社会中对文化产品的认知价值随时可能会改变。

  (2)政府的文化政策的不稳定性也会造成文化需求被动的不确定性。例如对凡是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暂停播出等。

  (3)文化产品不仅生命周期短,而且文化产品重复利用的价值较低,即文化产品开发支出对于文化企业而言属于沉没成本,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

  【提示】评估著作权资产时,需要关注著作权资产面临的制作风险、内容风险、政策风险、侵权盗版风险等。

  5.关注如何合理分割著作权资产贡献的收益

  作品创作并不是单一生产要素的产物,而是若干种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作品的产生是队的作用(队是指团队),具有如下特征:

  (1)使用几种类型的资源,作品生产过程将运用到文化、创意、资本、人力、土地等资源。

  (2)作品不是每一参与合作资源的分产出之和,具有不可分性,它是通过创意科技和商业运作等手段将文化资源、人力资源等进行整合。

  (3)队生产(团队生产)所使用的所有资源不属于一个人,文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文化创意、资本、人力、土地等生产资源分别属于国家、艺术家、投资者和企业家等主体。

  在不能够直接获取被评估对象无形资产收益情况下,需要考虑其他有形资产、被评估对象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贡献收益的分割。具体分割的方法有经验数据(如分成率、许可费率等统计数据)、专家打分、层次分析、模糊评判等。

  采用具体分割方法需要注意:

  (1)分析每种方法的适用性和不足,判断是否能够采用;

  (2)辨识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预测收益;

  (3)按照所采用方法要求的步骤进行量化等。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著作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著作权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 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著作权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九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考虑评估目的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以质押为目的可以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以交易为目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第十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第三章 资产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第十二条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第十三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权时,应当明确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第十四条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是和特定作品(产品)相关联的。由于作品自身特性,并不是每一种作品都具有这些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评估有关的权利通常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十五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以及在时间、地域和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所属的作品类别,作品的发表状况、使用状态、登记情况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十六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组成形式。

  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通常有下列组成形式:

  (一)单个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

  (二)单个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

  (四)著作权中财产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

  (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

  第十七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法律状态。著作权的法律状态包括著作权权利人信息、权利人变更情况、著作权质押情况和涉及诉讼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执行质押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交由著作权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书;执行出资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登记情况。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等。

  调查过程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三)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作品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五)作品的题材类型、体裁特征等情况;

  (六)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及其登记情况;

  (七)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相关财产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八)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九)作品的创作成本、费用支出;

  (十)著作权资产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十一)著作权权利维护情况;

  (十二)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作品市场发展状况;

  (十三)作品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

  (十四)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五)同类作品近期的市场交易及成交价格情况。

  第二十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与著作权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并重点关注下列情况:

  (一)著作权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二)原创作品著作权与演绎作品著作权共同发挥作用;

  (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共同发挥作用。

  当存在与评估对象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时,应当分析这些因素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著作权法律诉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相关案情基本情况,经过质证的资料,以及著作权的历史诉讼情况。

  第二十二条 确定著作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根据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估计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并关注相关经营情况。著作权资产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分析计算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和超额收益等途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当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时,应当谨慎、恰当地考虑这种衍生收益对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当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尚未形成时,应当了解其衍生收益的产生在评估基准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可以按或有资产评估衍生收益对应的著作权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确定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剩余经济寿命可以通过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作品类别、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以及作品的权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可以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生命周期等因素确定。

  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可以采用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的方式确定。著作权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采用市场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

  (一)考虑该著作权资产或者类似著作权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著作权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比较基础的可比著作权资产交易案例;

  (四)收集评估对象近期的交易信息;

  (五)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九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作品的重置成本。作品重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等。

  第三十条 采用成本法进行著作权资产评估时,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贬值。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一条 编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著作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情况,包括作品基本情况、作品的类别、作品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等情况;

  (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四)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五)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六)作品含有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七)作品产生收益的方式;

  (八)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九)对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一)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0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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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pdf|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http://www.cas.org.cn/docs/2017-09/20170913095059841920.pdf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