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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种类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一国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由政府支持设置的向外贸部门提供优惠出口信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例如,美国进出口银行、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德国出口信贷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其宗旨都是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的进出口政策,支持和推动本国出口。这些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以国家财力为后盾,由政府提供必要的营运资金和补贴,承担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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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直属国务院领导、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银行。进出口银行的经营宗旨是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设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银行。

  进出口银行的经营范围:经批准办理配合国家对外贸易和“走出去”领域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含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境外投资贷款、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办理国务院指定的特种贷款;办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转贷款(转赠款)业务中的三类项目及人民币配套贷款;吸收授信客户项下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办理国内外结算和结售汇业务;办理保函、信用证、福费廷等其他方式的贸易融资业务;办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委托贷款业务;办理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担保业务;办理经批准的外汇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和承销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存放业务;办理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资信调查、咨询、评估、见证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代理买卖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海外分支机构在进出口银行授权范围内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银行业务;按程序经批准后以子公司形式开展股权投资及租赁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

  一、倡导性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款,以发挥其倡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

  二、选择性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是有选择的,不是不加区别地任意融资。对于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只有在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政府以行政机制干预时,政策性金融机构才会提供支持。因此,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是前提,政策性金融机构只能选择有一定经济效益、贷款能够回收的项目,其中包括虽不获利但是财政提供担保和补贴的项目。

  三、补充性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具有补充和完善金融体系的职能,以弥补商业性金融活动的不足。对于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选择的产业、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的方式引导资金流向,进行融资补充。如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投资回收期限过长、回报率低的项目,成长中的扶持性产业等。

  四、服务性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在服务领域内可以提供各方面的专业服务。如政策性银行提供财务结构分析、沟通外部联系,农业发展银行收购农副产品、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进出口银行为进出口业务提供偿付保证、国际商情和分析汇率风险,开发银行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等。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会参与政府有关方面发展计划的制定,甚至代表政府组织实施该方面的政策计划或产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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