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或出资,以某种特定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其基本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而是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在法律限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种特殊政策性融资活动。
设立背景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起源于金融市场存在的资源有限且分配不均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实现宏观经济目标,政府特设政策性金融机构来配合其政策意图。在我国,这一历程可以追溯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同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安排。1994年,这三家政策性银行相继开业运营,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金融体系正式建立。
分类
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机构:如中长期信贷机构、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
二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金融机构: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重组资产管理公司等。
三是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
四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如地方政府投资公司、地方农业发展银行等。
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家宏观调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履行着倡导性、选择性、补充性和服务性四项职能。它们通过自身的活动,倡导政府的经济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符合政策意图的领域;同时,根据政府的政策导向,选择性地支持某些领域或项目,以实现政策目标。在商业性金融机构无法覆盖或不愿介入的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补充性金融服务,满足特定群体的融资需求;它们还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政府的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通过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有力推动了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建设,如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航空航天及通信网络等领域的快速发展,进而促进了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例,前者专注于农业领域的长期投资与发展,后者则致力于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此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还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通过资本重组和技术升级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增值,为中国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同时,它们还具备强大的社会服务和扶贫保障功能,通过支持社会事业基金、农村合作金融、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以及为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有力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在金融创新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更是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如融资租赁、私募股权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探索,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其中的佼佼者,通过商业化运作,不断推动金融创新,为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进行提供了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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