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汇业务
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比如,《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等。
结汇:指外汇持有人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付等值的人民币。
售汇: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购汇与售汇是同一行为的两个不同方面,购汇是从外汇使用者角度来说的,售汇是从银行角度来说的。
结售汇业务的办理
一、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二、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三、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四、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五、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六、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七、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八、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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