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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仓机制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术语

  补仓机制是指当可交付债务为债务工具时,若信用保护买方无法在实物交割期间结束前完成交割相关债务工具,则信用保护卖方可自行买入该债务工具,并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扣除补仓金额后的款项,从而完成相关实物结算的机制。

目录

补仓机制适用规则

  根据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22 年版),补仓机制适用规则如下:

  (1)若信用保护买方无法在实物交割期间结束前交割属于债务工具的可交付债务,信用保护卖方有权在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营业日内通知信用保护买方启动补仓机制,告知其补仓期间(该补仓期间不得超过实物交割期间结束后的第六十日)与拟补仓余额。

  (2)在补仓期间内,信用保护卖方应采用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对该债务工具进行一次补仓操作,从不少于五个交易商处寻求对该债务工具的卖出价,并以获得的最低“卖出价”(若仅获得一个“卖出价”,即为该“卖出价”)作为补仓价格于当日购买该债务工具,并及时将补仓情况通知信用保护买方。在补仓期间内,除非信用保护卖方通知信用保护买方不再适用补仓机制,信用保护买方不得交割该债务工具。若信用保护卖方未能在补仓期间内完成全部债务工具的补仓,则信用保护买方仍有义务继续交割余下的债务工具;若信用保护买方仍然无法在补仓期间结束后(或从信用保护卖方通知不再适用补仓机制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交割余下的债务工具,该第五个营业日应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3)信用保护卖方应在补仓之日立即通知信用保护买方所获得的补仓价格,并在该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从实物结算金额中扣除其购买该债务工具所支付的价款及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若余额小于零,则信用保护卖方无需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任何款项,但亦不能向信用保护买方追索任何款项。该第三个营业日应作为相关信用衍生产品交易的到期日。

  (4)若本术语适用规则中提及的任何通知以电话方式做出,则通知方应在电话通知之日起的三个营业日内向另一方交付确认该电话通知内容的书面确认,未能提供该书面确认不影响有关电话通知的效力。

补仓机制相关术语解释

  1、实物交割期间

  实物交割期间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完成交割相关可交付债务的期限。

  适用规则:

  (1)实物交割期间始于实物交割通知有效送达信用保护卖方之日(含该日),止于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该期限到期之日(含该日);若无此约定,则就交割相关可交付债务而言,该期限由计算机构与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协商期不超过相关信用事件确定日后的十四日,若届时交易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适用于该可交付债务的实物交割期间默认为三十五日。

  2、实物结算

  实物结算是指信用保护买方根据实物交割通知向信用保护卖方进行可交付债务的交割,信用保护卖方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相应实物结算金额的结算方式。

  适用规则:

  (1)信用保护买方所交割的可交付债务尚未清偿的本金或面值余额及其应计未付利息(如选择适用)不得低于信用保护卖方支付的实物结算金额。

  (2)交易双方应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信用保护卖方支付实物结算金额的时间,若未约定,则视为应在信用保护买方进行可交付债务的交割的同时(或根据相关可交付债务的特点及其市场惯例,尽可能地在同时)进行支付。

  (3)为避免疑问,若信用保护买方所交割的可交付债务的本金或面值金额大于其在实物交割通知中列明的可交付债务的本金或面值金额,信用保护卖方无需就此支付额外款项。

  3、交割

  交割指信用保护买方向信用保护卖方交付实物交割通知所指可交付债务的全部权益。

  适用规则:

  (1)信用保护买方应向信用保护卖方交付、转让及转移实物交割通知中列明的可交付债务的所有权及全部相关权益,为此应采取必要的行为,且须保证其对可交付债务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受任何担保物权、请求权、其他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益的影响(但参考实体享有的或可行使的抵销权除外)。同时,列明的可交付债务的合同中不应包括转移许可可被无理由撤销的相关条款。

  (2)为避免疑问,交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交付、让与合同权利、以合同更新的方式转让权利义务、转让权益或收益权、债务工具过户或买卖。若出现任何可能影响交割的情况,信用保护买方应及时通知信用保护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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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2022 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https://www.nafmii.org.cn/ggtz/gg/202208/P020220831632482555610.pdf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