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有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或设施。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确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以依法成立的企业确定,都不是完全意义的以法人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虽然对纳税人的确定规定了三个条件,但是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导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使两类纳税人不易划分,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根据国际税收惯例,实行公司或法人税制是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经营组织或称营口利事业课税的基本制度选择。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坚持法人税制是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但是,与投资者相对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事业并不都是以法人或公司的名义登记管理,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我国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目前企业经营组织新旧两种商法体系并存还将延续相当长时间(旧商法体系是指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新商法体系指按法律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时,也为了照顾中国人的历史习惯,新企业所得税法名称定为“企业所得税法”。税法名称固然重要,但这只是形式,最主要的是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投资者个人负无限责任,为了合理负担,避免重复征税,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对于这类企业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而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衔接配合,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规范国家与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税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发达国家一般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即以法人组织作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为纳税人,改变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组织,如分公司,作为纳税人的做法。
税率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尺度。就税率形式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比例税率,从而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具有典型意义。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和第28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具体包括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其中基本税率为25%;优惠税率则分为15%和20%两档。从其各自的目的看,基本税率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而优惠税率则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的资源配置功能。新税率的确定不但参考了当代发达国家和我国周边国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而且综合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与过去33%的基本税率相比,新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降低了8%,企业的整体税负相对减轻,国家的财政收入会相对减少。新的优惠税率由过去的“内外有别”实现了“内外统一”,其中能够适用15%优惠税率的企业只限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能够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具体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新的优惠税率所传递出的政策信号与过去明显不同,优惠税率所具有的政策调节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这对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全面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新的优惠税率也兼顾了我国多年来所坚持的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和扩大引进外资的国家政策,从而使税收政策与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实现有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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