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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目录

实行电子送达的意义

  税务文书送达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税务文书送达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文书送达行为。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传统文书送达方式不能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例如,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涉及税务文书的,还需要税务机关送达或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纸质税务文书,影响纳税人的网上办税体验。又如,传统的文书送达方式时间较长,纳税人难以尽快知道文书内容,不能尽快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更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在吸收纳税人意见及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论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明确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相关规定。

电子送达的效力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可以凭税务机关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例如,受送达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可能有《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依照《〈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这些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与其他方式送达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根据该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受该文书约束;对文书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税务机关而言,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并非只要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电子送达。税务机关在送达具体税务文书时可以根据受送达人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送达人正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其本人,而不是必须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签订

  为方便受送达人办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第四条规定了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一是线上签订,受送达人登录特定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弹出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根据系统提示确认即可;二是线下签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纸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签章确认即可,由税务机关将其录入相关系统。

电子送达功能的使用(附操作流程图)

  以青海为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需要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确认书内容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签订步骤如下:

  步骤一: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弹出《电子送达确认书》和相应的提示消息。

  步骤二:阅读“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勾选并点击确定。

  步骤三:点击“确定”后,系统提示“签订成功”。

  步骤四:纳税人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成功后,可以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税务文书查签】模块查询。同时,提醒信息以短信方式推送至已经实名绑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手机端。

  步骤五:点击查看,可进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内容的查看。

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电子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第五条明确税务机关电子送达,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将送达情况自动予以记录。

  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早知晓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电子送达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受送达人,具体方式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信息化条件等情况确定。同时,第六条规定也对受送达人提出了要求,即受送达人应当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税务电子文书的接收

  以青海为例:

  电子版式税务文书通过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发送至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端后,提醒信息以短信方式推送至已经实名绑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手机端。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方可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在【我的待办】中查看税务文书,也可通过【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模块查看税务文书。

  纳税人点击查看,跳转文书预览界面。

不适用电子送达的文书

  具体包括:一是从文书种类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二是从执法类型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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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答问_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xwfbh/swzj/Document/1669854/1669854.htm
[2].  青海省税务局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功能上线了!_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http://qinghai.chinatax.gov.cn/web/swxw/202006/a79da4fdb3124ebdba7470c3912176c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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