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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

  税务文书是为制定和执行税法所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各种文书的总称。它既包括国家领导机关和税务机关制作的各种税务文件,如:税法、税收条例、税法实施细则、税务命令、税务指示;也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税法和执行税收制度时所写的文字材料,如:税务专用登记表、申报表、通知书、报告等。税务文书是个大概念,包括的范围较广,凡与税务有关的文书皆可划入税务文书的范畴。

目录

税务文书的主要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改)规定,税务文书,包括: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五)税务检查通知书

  (六)税务处理决定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其他税务文书。

税务文书送达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第一百零二条,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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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5757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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