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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责任负债

会计科目

  未到期责任负债是企业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设置的一个会计科目,核算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或资产。本科目可分别“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等进行明细核算。

目录

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终止确认与该合同相关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科目。终止确认此前已确认的、与该合同相关的其他资产,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也可以作为待结转支出,借记“待结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终止确认此前已确认的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负债,借记其他负债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根据初始确认时计量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借记本科目下“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下“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明细科目;根据初始确认时的首日亏损,借记“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2)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确认时或确认后,企业应当在收到保单持有人实际支付相关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责任发生时,对于其中的投资成分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发生赔款负债”科目。

  (3)确认保险服务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

  (4)期末,将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支出等待结转支出分摊至保险合同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对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可以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也可以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保险服务收入”科目。对于由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变动额,如果企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承保财务损益”科目,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承保合同金融变动额”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如果企业未行使该选择权,借记或贷记“承保财务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对于亏损部分的分摊,除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以外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对于亏损部分的确认或转回,借记或贷记“亏损保险合同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对于之前计入其他负债相关科目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借记其他负债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借方余额,反映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负债或资产。

未到期责任负债的组成

  未到期责任负债可分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等进行明细核算。

  1.“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分为“未来现金流量”和“货币的时间价值”两个方面。

  (1)“未来现金流量”指保险机构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现金流估计值,即合同组内每一项合同边界范围内的所有未来现金流量,企业可以在高于合同组或合同组合的汇总层面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并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合同组。

  合同范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包括下列各项:

  ①从保单持有人处收到的保费(包括批改保费和分期保费)及其产生的相关现金流量。

  ②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款项,包括已报告未支付的赔款、已发生未报告的赔款,以及将在未来发生的企业承担实质性义务的赔款。

  ③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款项。

  ④保险合同中嵌人衍生工具(例如未从保险合同中分拆的嵌人选择权及保证利益)所产生的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或代其支付的款项。

  ⑤直接归属于保险合同组合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分摊至该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

  ⑥理赔费用,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和解决保单索赔所发生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理赔人员薪酬和其他理赔查勘费用等。

  ⑦未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保险事项产生的赔偿义务所发生的成本。

  ⑧保单管理和维持费用,如保单转换、复效等保单批改成本,包括企业因保单持有人继续支付合同边界内的保费而预计向中介支付的续期佣金。

  ⑨由保险合同直接产生的或分摊至保险合同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如增值税、保险保障基金缴费。

  ⑩代扣代缴保单持有人的相关税费。

  ⑪对保险合同末来赔付进行追偿(例如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产生的预计现金流入,以及对合同过去赔付进行追偿产生的、未作为单独资产确认的预计现金流入。

  ⑫使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的可直接归属于保险合同的固定及可变费用,例如会计、人力资源和信息技术支持费用,以及建筑物折旧、租金、维修支出水电费等。分摊方法与相似性质成本的分摊方法一致。

  ⑬企业进行投资活动以提高保单持有人的保险保障服务受益水平而产生的成本。如果企业进行投资活动预计产生的投资收益能使保单持有人在保险事项发生时受益,则该投资活动提高了保险保障服务受益水平。

  ⑭为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持有人提供的投资回报服务,以及代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持有人管理基础项目的投资相关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⑮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其他费用

  企业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不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①企业的投资回报。投资回报应当单独确认、计量和列报。

  ②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付款或收款)。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应当单独确认、计量和列报。

  ③未来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现有保险合同边界外的现金流量。

  ④不可直接归属于该保险合同所在合同组合的相关现金流量,例如部分产品的开发和培训成本,此类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⑤保险合同履约过程中人力或其他资源非正常损耗的相关现金流量,此类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⑥所得税款项,但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除外。

  ⑦企业不同账户(如分红账户和其他账户)之间发生的、不改变向保单持有人支付金额的资金往来。

  ⑧从保险合同中分拆出的其他成分产生的、适用于其他准则的现金流量。

  (2)货币的时间价值反映的是对现金流时间价值的调整,通常采用对现金流进行折现的方法,采用的折现率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不得锁定。

  财政部最新通知规定,企业在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以人民币计价的、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时,可以考虑基础曲线加溢价的构建方法。

  基础曲线考虑由以下三段组成:①20年以内期限的曲线部分为当前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如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等;②20年至40年期限的曲线部分为采用二次插值法、Smith-Wilson方法等系统合理的插值方法计算得到的终极利率过渡曲线;③40年以上期限的曲线部分为用按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终极利率表示的曲线。

  溢价应当反映未包含在基础曲线中的流动性效应、税收影响等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包括逆周期调整等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无关的因素。溢价应当基于当前可观察市场数据确定。

  企业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以外币计价的、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时,应当基于该外币无风险收益率曲线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确定。

  2.“非金融风险调整”反映企业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同时也反映了企业在确定因承担该风险而要求的补偿时所包含的、因风险分散而获益的程度,以体现企业的风险厌恶程度。按照规定,在计量风险调整时,只调整保险风险和其他非金融风险,不应当考虑和保险合同无关的风险。

  3.“合同服务边际”代表合同未实现的利润,在将来随着合同主体提供保险服务而逐步确认在利润表中。如果在初始确认日保险合同时亏损的,则合同服务边际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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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t/kjzzss/kuaijizhunzeshishi/202202/t20220224_37902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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