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务损益
保险财务损益,是指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保险财务损益包括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财务损益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
保险财务损益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考虑持有的相关资产及其会计处理,在合同组合层面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做出下列会计政策选择:
(一)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
(二)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选择该会计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组剩余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计入各个期间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其与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产生外币现金流量的合同组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第三十四条规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相关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相关术语
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再保险合同,又称为分保合同或第二次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合同签发人)与再保险分出人约定,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对应的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等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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