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务损益
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保险财务损益的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考虑持有的相关资产及其会计处理,在合同组合层面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做出下列会计政策选择:
(一)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
(二)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选择该会计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合同组剩余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计入各个期间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其与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产生外币现金流量的合同组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第三十四条规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相关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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