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是企业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设置的一个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在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分摊至相关保险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规定:
企业应当将合同组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系统合理分摊至相关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确认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是指因销售、核保和承保已签发或预计签发的合同组而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对应合同组合的现金流量。
合同组合中的合同归入其所属合同组时,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合同对应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该项规定强调“在合同组确认前”这几个字,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其签发的合同组:(1)责任期开始日;(2)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企业实际收到首付款日;(3)发生亏损日。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签发的寿险保单都已确认,无未确认的,因为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付款后才能签发保险合同,也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签发的寿险合同没有对应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只存在非寿险合同中。而预计要签发的寿险保单在确认前可能产生获取现金流量,也就是说,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寿险合同才有可能“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也可以借记“待结转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再于期末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
(2)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终止确认与该合同相关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对于尚未确认的保险合同组已付或应付的、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待结转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
(4)期末,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减值金额,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减值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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