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收入
保险服务收入是企业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设置的一个会计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保险服务收入。本科目可分别“预计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合同服务边际摊销”、“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保费分配法分摊”等进行明细核算。
保险服务收入的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所以保险公司并不像传统企业“卖出多少货,就记多少收入”。而是将4个明细合计成保险服务收入: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
(1)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
合同服务边际可以视为保险公司的“留存利润”。
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即从留存利润中取出属于当前会计期间的这部份利润图片图片图片由于利润来自收入,所以先要计入收入。
(2)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
经过一个会计期间后,对应的非金融风险并没有发生。于是期末时,就将这部分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出来,计入收入。
“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指标的含义是:合同负债中的未来现金流本身有不确定性,但未来现金流估计值仅仅是保险公司期望值而已,并未反映这种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就被称为“非金融风险”,将通过“非金融风险调整”来反映。
“非金融风险调整”可以近似理解为保险公司“费差”,比如退保率、管理费超预期等造成的差异都计入这项指标中。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公司预计的极端风险没有发生,因此计提的费用就会变成收入。
(3)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
这项就是保险公司预计发生的赔款和其他预计费用。
至于为什么费用会计成收入,是因为保险合同在签订时,保险公司就会预估各个年度可能发生的赔款等。而这部分预计的赔款会被包含在保费收入中。有点类似“收入=成本+利润”的视角。
(4)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
可以近似理解为将佣金在各个会计期间进行分摊。
旧准则中,佣金支出主要集中在第1年,第2、3年会支出剩余小部分。但这种计量方式与长期险的生命周期并不匹配,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于是新准则改变了这一点,让佣金在保单全生命周期内分摊。
(5)小结
保险服务收入的构成似乎有点奇怪:4项构成中有2项(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都是费用,怎么就“摇身一变”成为收入?
原因很简单,举个例子:
小甲开了一家超市,进货100万,商品售出后,收入150万。那这150万的收入是怎么构成的?
一种视角是:商品数量*商品单价=150万;
另一种视角是:100万进货成本+10万销售佣金+10万售后费用+30万预计利润。
而保险服务收入的明细就采用的是后一种视角。
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保险公司的当期保险服务收入,反映的是保险公司提供合同承诺的当期保险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预期对价。对任一保险合同组而言,其在当期创造的保险服务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与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减少额,二是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相关的金额。
1.与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减少额
我们可以想象,未到期责任负债就是针对未来履约责任而准备的,合同组过了一个会计期间,意味着合同组的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履约责任少了一个会计期间的,于是应该将对应这一会计期间履约责任的未到期责任负债(预期对价)确认为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于是,新准则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将因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而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这句话的核心是“因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导致的”。因为,保险合同组尤其是长险合同组在确认后的保险责任期内,通常会不断有现金流入和流出,如续期保费流入、投资成分的利息增值(流入)、保险获取成本流出、赔付和相关费用流出等,所有这些流入、流出都会对合同组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造成影响,但在核算当期保险服务收入时,我们仅将因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
按照“因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这一思路,可将当期保险服务收入细分为:
1)期初预计的当期会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
包括期初预计的当期赔款和期初预计的其他保险服务费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指的是“期初预计值”,而不是实际发生值。原因是,期初未到期责任负债的账面价值本来就是“期初预计值”,自然也应该按照“期初预计值”在当期进行释放。
但不包括:
(a)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金额。所谓“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是指无论合同组发生初始计量亏损还是后续亏损,都意味着实有的未到期责任负债余额不足,应该由股东补足以保障客户利益,这部分由股东补充到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部分,就是“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其他未到期责任负债可称为“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实际上,本节第一部分提到应该将上述亏损计入保险服务费用,本质上就是由股东出资去弥补未到期责任负债,进而会形成“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所谓“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金额”,是指“因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中,部分来自“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释放,部分来自“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的释放,凡是前者释放出来的,包括预期赔款和其他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等,都不应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原因是,这部分释放出来的保险服务资金,本质上来自于股东,而非来自客户,更详尽的分析请参看第六章“特例:亏损合同组的负债计量和损益确认”。)
(b)赔款中包含的投资成分(或投资成分在当期的返还金),以及与保单贷款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变动。如前所述,保险服务收支中不能包含任何投资成分,与投资成分相关的任何变动都不会形成保险服务费用,也不会形成保险服务收入,因为投资成分与保险服务无关。
(c)第三方收取的交易税费(如保费税、增值税、保险保障基金交费等)。如前节所述,这部分现金流出属于未到期责任负债计量时的“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自然会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从未到期责任负债中释放出来,但准则委员会认为它们不属于向客户提供的保险服务,就被从保险服务收入中剔除了。(我猜想,既然不被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也不应计入保险服务费用。即,在保险服务费用中的“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也不包括第三方收取的交易税费。)
(d)保险获取成本。保险获取成本也属于未到期责任负债计量时的“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但是,准则委员会认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与当期保险服务无关,所以不计入这里的“期初预计的当期会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而是在后面单列。
新准则还特别强调,“期初预计的当期会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不包括与非金融风险调整相关的金额,非金融风险调整形成的保险服务收入下面专门讨论。
2)期初预计的当期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额:
经过任一会计期间后,保险负债中对应于该期间的非金融风险就没有了,期末时,对应于该期间的预期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就会释放出来,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但不包括:
(a)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如1)(a)所述,“因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中,凡是从“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中释放出来的,都不应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而从“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释放出来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就是“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动额”。
(b)与未来服务相关进而引发合同服务边际调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化额。即,每个会计期末,保险公司会对未来履约现金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履约现金流量中的非金融风险调整自然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通常会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除非履约险现金流量增加额超过了合同服务边际余额),不属于因提供当期服务而导致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不应被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c)计入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中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变化额。任一会计期间,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是指保险合同负债的当期利息增值与期末折现率变动导致的保险合同负债变动之和(下一节有详细介绍),这里要说的是,保险合同负债中的非金融风险调整在当期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与当期提供的保险服务无关,不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七项不计入保险服务收入的科目及其原因:
3)当期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
合同服务边际是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提供未来服务所获的潜在利润或未赚利润,将随着不断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而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逐步确认为实际利润,这个逐期被逐步确认的实际利润,就是每期的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未到期责任负债=履约现金流量+合同服务边际,当期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显然是从未到期责任负债中释放出来的,属于“因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应该被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简单想想,与提供当期保险合同服务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减少额,确实应该是上述三部分之和:一是期初预计的当期保险服务费用(赔款和其他费用),二是非金融风险调整在当期的释放额,三是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额。
4)其他金额
这个其他金额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新准则只提供了一个可能发生的其他金额,即与当期服务或过去服务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
2.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相关的金额
按照新准则第3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将第一部分提到的计入保险服务费用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额”,同时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为何要将“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额”计入保险服务收入并单列呢?由于准则委员会认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与当期保险服务无关,于是未将其计入保险服务费用中的“当期发生赔款和其他保险服务费用”,也未将其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中的“期初预计的当期会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但是,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毕竟属于未到期责任负债计量时的“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额毕竟属于摊销至当期的与提供保险服务相关的费用,于是被单列在了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中。
保险服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保险合同组中相关合同初始确认时,终止确认此前已确认的、与该合同相关的、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以外的资产,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也可以作为待结转支出,借记“待结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资产相关科目,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待结转支出”科目;同时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2)确认保险服务收入时,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可以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借记“未到期责任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可以借记“保险合同赔付和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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