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在联合营公司报表记录为“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属于上市公司所有的部分。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规定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类别,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类别。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的会计分录
(1)确认其他综合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或相反会计分录)
(2)结转其他综合收益
待该项股权投资处置时,其中属于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可以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部分,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的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应转入当期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或相反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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