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指公司将未分配的利润转化为股本或实收资本,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这一操作常见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形式。在我国,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审议和决策。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理解
我们都听过有些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十送十”,即每十股股票可以获得公司赠送的十股股票。
这不是真的赠送,实际上是把「未分配利润」以股票的形式分给股东,也就是发放股票股利。股东拿到的股利不是现金形式的,而是股票形式的。这种方式下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虽然同样是股东得到股票,但利用资本公积里的钱增加股本(转增),背后的法律实质是股东投入的本金在不同科目间的调整,不涉及利润分配,也就不存在纳税问题。
而用未分配利润增加股本(送股),其背后的法律实质是先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然后股东又把它投入公司,所以股东需要交所得税(税务局要征收利润分配环节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利益发放人扣除所得税,并且代表纳税人交到税务局。
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时,公司既不能拿自己的钱去替股东交税,也不能向每个股东收钱去交税。
所以很多公司会同时发放一笔现金股利,这笔现金股利股东拿不到,它的作用就是用来交税。
比如,发放一个“十送十”股票股利的同时,再发放一个“每股0.25元”的现金股利。每股1元的股票股利需要交纳0.2元的所得税,0.25元的现金股利也需要按照20%交纳个人所得税,就是0.05元,所以一共需要交纳每股0.25元的个人所得税,正好等于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金额。
此外,曾有人问过:如何理解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从而增加股本数。对股东而言,是有利还是不利,还是说这是一种中性行为?企业为什么要去增加股本数呢?
这是一种中性行为,增加注册资本,增加公司信誉,减少未分配利润数额过大的分红压力。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税缴纳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还有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科目,都可以直接转增资本。
2.股东为自然人的,除了被投资单位是股份制企业的情况下,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是不交个税之外,其他情况(比如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股东为法人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直接转增资本,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缴纳个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一、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优惠内容: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面“未分配利润”过大有哪些税务风险?
风险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若是平价转让存在价格明显偏低,会被税务局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征收股权转让的个税。
风险二:未分配利润派发红利时的时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三:公司注销的时候,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对个人股东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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