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资产
碳排放权资产是指重点排放企业设置的“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资产基本概念
为了节能减排,政府人为指导干预,划定污染排放红线,对碳排放的总量进行控制,碳排放权应运而生。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这就是碳交易的基本原理。
碳交易市场目前主要有两类基础产品,一是碳排放配额,二是ccer,即核证自愿减排量。碳交易在确保总体控制灵活变通的同时,鼓励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可谓一举多得。在碳排放权全国推广的初期,大部分企业的配额均来自于政府免费分配;ccer则是各类清洁能源的总称。
碳排放权资产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碳排放权资产的列报与披露
1、《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统一要求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2、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
碳排放权涉及的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
1、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碳排放交易应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的范围。因此,从增值税角度出发,应该按照无形资产转让计征增值税。
(1)购入时:可以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做进项税额确认。
(2)购入后使用时:不涉及增值税。
(3)购入后出售时:应按照无形资产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4)无偿取得后出售时:应按照无形资产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5)购入后自愿注销时: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目前没有任何规定,期待财税主管部门解读或给出新规。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碳排放资产税务上应按照类似于无形资产处理。
(1)购入时:按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
(2)无偿取得:计税基础为0,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3)使用时:可按碳排放权的时间或额度直线分摊并税前扣除。
(4)出售时:确认的收益为应税收入,确认的损失为公平交易损失可税前扣除。
(5)购入后自愿注销时:会计上确认为损失,但是能否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还有待财税主管部门解读或给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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