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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支出

  维修支出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置的“维修支出”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5001,属于支出类科目。

目录

维修支出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支出。

  维修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在核算已售公有住房时,本科目应当设置“售房单位”、“业主”明细科目,并在“售房单位”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按照支出的类别以及分摊的小区、幢、房屋户门号等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三、维修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维修单位退回本年的维修支出,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商品住宅或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借记“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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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附件)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202001wg/wg202004/202007/t20200707_35453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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