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财政收入
经常性财政收入是指具有稳定来源且财政能够统筹安排支出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和全国人大预工委的规定,其原则上包括三方面:一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其他一次性收入);二是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三是中央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经常性财政收入相关术语解释
1、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筹集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保障。
按照现行政府预算体系,财政收入分为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公共财政收入的主体为税收收入,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纳税人征收的收入;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反映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通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而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活动。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投资收益,包括利润收入、国有股股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政府依法通过社会保险缴费、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等方式取得的,并专项用于社会保险支出的收入。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由地方税收收入和地方非税收入两部分组成。具体的收入内容和分配方式,通过“财政管理体制”加以规定。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18个税种可分为中央税4个、地方税11个和中央地方共享税3个。关税、船舶吨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属于中央税,涉及税收收入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等。
非税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3、税收返还
现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其中,增值税、消费税返还以各地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长率为基础逐年递增(注:2009年,简化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关系,将地方上解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相应取消地方上解中央收入科目。同时,增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科目,用来反映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返还给地方的消费税等收入。因此,从2009年开始,税收返还科目口径与以前年度有较大变化)。
增值税、消费税返还。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后,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收入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
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如果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出的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是指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因改革形成的财政收入,扣除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公益性行业的补贴,以及用于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补助支出以后的部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基数加因素”的办法,分为替代性返还和增长性补助两部分。其中,替代性返还指替代地方原有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基数给予的返还;增长性补助指当年转移支付总额中扣除替代性返还后的增量资金分配,选取燃油消耗量、当量公路(航道)里程、路网密度、路况指数等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养路费等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确定。
4、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是指中央政府对有财力缺口的地方政府(主要是中西部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包括:体制补助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结算补助收入、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固定数额补助收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各类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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