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指企业在进行当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可以将以前年度所发生的累计亏损金额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实质上是国家推行的用于降低企业税负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亏损弥补的年限规定
(一)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也就是说,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的8个年度内进行弥补。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亏损年限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亏损弥补的账务处理
亏损弥补是税法中的规定,账务处理上,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做账,在税法补亏年限内,是用税前利润补亏,以前期间尚未弥补的亏损,本身就全部挂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所以税前利润补亏无需额外账务处理;超过补亏期限的,账务上用税后利润补亏,当年度实现的本年利润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贷方,同一科目借方和贷方自然递补。
需要注意,企业产生准予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会导致以后期间少交税,在产生亏损年度,估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本年度亏损,账务上需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亏损弥补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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