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是电子商业汇票在流转过程中的一种票据状态,指持票人在汇票没有拒付的情况下,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被追索人通过ECDS票据系统对持票人提出的追索请求进行确认,并向持票人提出同意清偿请求,此时就会显示同意清偿待签收。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相关实务问答
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和“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票据撤销规则有哪些?
答:(1)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的,应判断该追索人是否还有未撤销的追索通知,如还有其他追索通知为撤销,则保持原状态不变;如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且是第一次非拒付追索,则修改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已撤销”如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且是再追索,票据状态回滚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2)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的,票据状态回滚至前一手状态“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承兑人因其违法行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票据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实务中,拒付追索较为常见,因此,本文主要围绕拒付追索展开论述。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票据追索时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的,票据权利消灭。因此,持票人应着重注意票面的两个重要时点,一是汇票正面的“票据到期日”,二是汇票背面的“付款或拒付日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票据权利,避免票据权利产生瑕疵甚至丧失票据权利。
实践中,在持票人遭遇持有票据未被兑付情形时,往往是由于承兑人资金能力有限而造成。为增强票据权利的实现,更优选择是在被拒付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此时所有前手皆处于票据债务人地位,能够使诉讼更加有效率。
ECDS介绍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发展,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支持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1月决定组织建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6月正式立项,2009年10月28日建成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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