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追索待清偿
拒付追索待清偿指的是承兑人拒付后,持票人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被追索人已签收同意清偿,尚未付款的一种票据状态。
所谓商业承兑拒付追索待清偿是指这一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了,持票人为了维权在网银系统上发起了线上追索,但是被追索人还未应答的这么一种票据状态。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的流程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的操作流程如下:
1、票据追索人在电子商业汇票ECDS系统上发起追索,清算方式选择线上清算;
2、然后等待被追索人在网银系统上点击签收,签收后,这一商票的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3、接下来就是追索人、被追索人双方商量是先退票还是先给钱。如果追索人同意退票的话,那就得登陆网银系统操作签收,票据状态会变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注意:一般不建议追索人在没有收到票款的时候就点击签收,这样很有可能会处于一种“票没了票款也收不到”的情况。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承兑人因其违法行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及其他法定金额的权利。票据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票据追索时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的,票据权利消灭。因此,持票人应着重注意票面的两个重要时点,一是汇票正面的“票据到期日”,二是汇票背面的“付款或拒付日期”,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票据权利,避免票据权利产生瑕疵甚至丧失票据权利。
实践中,在持票人遭遇持有票据未被兑付情形时,往往是由于承兑人资金能力有限而造成。为增强票据权利的实现,更优选择是在被拒付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此时所有前手皆处于票据债务人地位,能够使诉讼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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