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是指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后,至有效期内,在网银中进行提示付款,待承兑人签收,是票据到期阶段常见的票据状态之一。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的实务问答
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是否必然为逾期提示付款?
答:持票人虽然在《票据法》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但在超出提示付款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以最后一次提示付款的操作来显示状态,进而变更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此种情况系因持票人操作过多导致。
持票人于法定期限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提示付款的,即产生有效行使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的效果,即便此后持票人于法定期限外再次提示付款,以至于系统显示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持票人也不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付款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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