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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结售汇是结汇与售汇的统称。结汇即“外汇结算”,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售汇即“外汇出售”,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目录

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银行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银行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3.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逐级上报至重庆外汇管理部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4.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应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2.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2)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3.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对于衍生产品,银行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4.银行总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逐级上报至重庆外汇管理部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5.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应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②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③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④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⑤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2.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上级有权机构授权文件;

  (2)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银行结售汇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2.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需提交的材料:

  《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1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结售汇业务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比如,《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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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2年6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_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http://www.safe.gov.cn/jiangxi/2022/0729/1994.html
[2].  业务指南之十七——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_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http://www.safe.gov.cn/chongqing/2017/1228/798.html
[3].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_国家外汇管理局   http://www.safe.gov.cn/safe/2022/0818/21334.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