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在贷方,一般为企业预收的账款。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计算公式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账款账户期末借方余额+预收账款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增加或减少的涉税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增加涉税风险
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期末较期初大幅增加,企业很可能存在为增加收入虚开发票,美化报表的情形,这种情形在上市公司中涉及较多,大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当年净利润为正不被证券交易所“ST”,因此铤而走险虚开发票提前确认收入。企业提前开票确认收入,多缴税款对税务局来说提前收取税款。但是存在虚开发票情形,采购方收到发票后提前抵扣了税款,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此对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应特别关注企业是否提前确认收入,是否存在虚假发票的涉税风险。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减少涉税风险
一、可能存在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或坏账核销,应收账款计提的减值损失是基于未来收回款项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会计上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对当期核销的应收账款减值损失,需核实应收账款核销的依据,检查留存备查的资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应核查下列相关证据资料,以判断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可能存在债务重组,目前企业经营环境不稳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债务重组的概率较大,我们应关注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判断是否发生了债务重组。重点检查债务重组协议,是否为关联方重组,若为关联方重组是否存在将利润转移至关联方的涉税风险?
应收账款概述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
应收账款这个会计科目就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属于资产类会计科目,借方登记增加,贷方登记减少。当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的同时没有及时取得货款,登记在应收账款的借方,当以后收回货款的时候,登记在应收账款的贷方。
应收账款核算内容
1、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
2、代垫的包装物、运杂费;
3、已冲减坏账准备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
4、已贴现的承兑汇票,因承兑企业无力支付的票款;
5、预收工程价款的结算;(预售账款也可以在“应收”内核算)
6、其他预收货款的结算。
7、收取购买商品、材料等账款;
8、收回代垫的包装费、运杂费;
9、退回的预收账款;
10、企业的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时;
11、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款项还未到账;
12、已转销而又收回的坏账损失。
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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