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产权价值
完全产权价值(value of fee simple interest)是指房屋所有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受任何其他房地产权利等限制情况下的价值。
完全产权价值的含义解读
房屋所有权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中国目前单位、个人享有的最充分的房地产权利。如果这种权利除受到城乡规划、征收、征税的限制外,没有受到其他房地产权利等的限制,则可称为完全产权。因此,完全产权价值是房屋所有权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考虑房地产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影响情况下而评估的价值。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评估无租约限制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评估价值中不扣除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完全产权价值相关术语解释
1、完全产权
完全产权具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利,以区别于部分产权。完全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享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所有者,对其房屋拥有出售、出租、出借、赠与、继承等权利。
完全产权房,即按照有关规定出售的房屋。完全产权房与有限产权房屋相对应,有限产权房屋包括联建公助房,单位补贴出售的商品房,拆迁补偿的调换产权房。
完全产权房也就是大产权房,国家发产权证。如开发商办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土地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又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不动产权利登记部分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种权利进行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费用,或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即,通过“行政审批”,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取得的适用条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用地需要,且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使用权登记,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与用地人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建设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取得,是通过民事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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