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优先受偿款
法定优先受偿款的含义解读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394条对抵押的描述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内容来源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七版))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价值时点
价值时点,过去通常称为估价时点,有时也称为评估时点、评估基准日、评估期日。估价时点、评估时点、评估基准日、评估期日在字面上都容易让人误解为估价的时间,即估价作业日期,因此称为价值时点更加准确,不会产生歧义。
价值时点不是可以随意确定的,应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价值时点可能是现在、过去或将来的某一特定时间,一般为某一特定日期,并采用公历年、月、日表示。在估价中,确定价值时点应在前,得出评估价值应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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