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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移转

  股权移转,是指有限公司的股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权属变更。股权移转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财产不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发生变化。

目录

股权移转的类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权移转包括:基于股东法律行为的自愿转让、基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移转以及基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的股权继承。

  从受让人是否为原有股东的角度看,股权移转又可以分为对内移转和对外移转。对内移转,是指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外移转,是指股东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对外移转将使原有股东以外的人加人公司,成为新的股东。

股权转让规则

  与股份公司有所不同,有限公司通常股东人数不多,股东间存在一定紧密关系,股东群体具有一定封闭性。因此,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对外转让时,原有股东通常希望对股权流向有一定的控制力。为此,《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了一套限制规则;但同时又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公司自主设置符合自身需求的股权转让规则预留了空间。对于股权的对内转让,《公司法》未设限制。

  (1)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不是股东出资比例上的过半数,而是股东人数上的过半数。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也可以不召开会议而分别征求意见。《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将通知方式由“书面”方式扩展并限定为“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按文义理解,“确认收悉”意指收信人确认信息之收到。

  (3)股权转让即便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也未必可以无障碍地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因为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保障其他股东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解释四》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公司法解释四》规定,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5)《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并非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任何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首先,章程中的此类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一般认为,绝对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由于过度限制了股权的流动性,剥夺了股东的退出机会,通常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什么样的规定属于“绝对禁止”,如何区分“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限制)”如果股东自愿放弃转让权,法律为什么要干预?对这些问题很难做出抽象的回答。因此,基于具体案情实事求是地分析章程条款的合法性,可能是唯一可行的途径。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公布的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第14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

  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合法,就需要结合此类职工持股公司的历史背景、股权结构特点、职工股东是否得到公平对待等具体案件事实等综合分析。

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移转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继承规则

  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四》规定,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移转的程序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除了新股东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其他手续与前述转让手续相同。

“一股二卖”的处理规则

  股权转让后,公司可能没有立即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则会给受让人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需要考察第三人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的,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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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1/68a85058b4c843d1a938420a77da14b4.s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_房县人民法院   http://fxfy.hbfy.gov.cn/DocManage/ViewDoc?docId=c005f828-f8da-495f-95ec-e831c0bb19ee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_龙口市人民法院   http://ytlkfy.sdcourt.gov.cn/zzzy/yhyshj74/bhzxtzz50/flfg0/7428956/index.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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