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业统计
商贸业统计主要围绕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4个国民经济行业大类(GB/T 4754-2017)展开,具体涉及28个行业中类和144个行业小类。
商贸业统计统计范围
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商贸业统计统计原则
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即按照统计对象实际上在哪开展经营活动,就由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统计机构进行统计。
法人企业:按法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填报数据包括其所属的全部同业产业活动单位(含异地)的数据,同业法人企业不得拆分产业活动单位统计。
个体经营户:按个体经营户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填报数据包括其所属的全部分店(含异地)的数据。
非同业产业活动单位:按产业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
商贸业统计主要指标解读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Total Retail Sales of Consumer Goods)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该指标所涉及的商品包括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也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的商品。其中,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
需要注意的是,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商品金额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用于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所使用的原材料、燃料和其他消耗品的价值量,也不包括居民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支出和农民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支出费用。另外,由于餐饮服务属于一种特殊的商品销售形式,因此,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也被统计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
2.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指标
商品销售额: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以及出售给本单位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金额。在批发和零售业中,本指标反映国内销售的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价。
3.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指标
营业额:指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含增值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提供客房及餐饮服务、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如商务服务。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商品销售额: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以及出售给本单位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金额。在住宿和餐饮业中,本指标反映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出售商品的销售总额(含增值税)。
其他收入:指提供客房、餐饮服务、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服务获得的收入(含增值税),如商务服务、健身娱乐、租赁服务等。
4.应交增值税: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1:根据会计科目: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方法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
计算方法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修改
计算结果可以为负数
5.“应付职工薪酬”应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
如果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不包含“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则应加“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后填报“应付职工薪酬”统计指标。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不含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6.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
指本单位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订单,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含增值税),付款可以在网上进行,也可以在网下进行。公共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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