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
指标释义:
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指银行根据信用风险资产预计损失而实际计提的准备。
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是指依据信用风险资产的风险分类情况应提取准备的金额。其中,贷款应提准备依据《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及相关法规确定;贷款以外信用风险资产的应提准备标准将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信用风险资产概述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
注意的是这里是承诺和或有负债,并非不可撤销的承诺。
对信用风险资产的理解如下:
(一)信用风险资产包括表外资产
根据信用风险的相关概念,只要银行有交易对手(债务人),两者之间有实质性的资金往来,不论是形成即期债务还是或有债务,均构成了信用风险资产。因此,信用风险资产不能简单看成表内信用风险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信用风险资产在[22.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中填报。
(二)各项资产大于表内信用风险资产
银行的表内资产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但并非所有资产都会有经营上的交易对手。比如,有形资产中的现金、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等,无形资产中的商誉、知识产权等。非股权抵债资产由于变为了物权,也丧失了交易对手。因此,《G01》中的各项资产应大于《G11_II》中表内信用风险资产,无交易对手的资产不在《G11_II》中填报。
(三)有交易对手就有违约可能
尽管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的债项风险权重为0,但两者之间存在交易,就有违约的可能性,哪怕这种违约概率近乎为0。换句话说“没有交易就没有违约”。因此,是否为信用风险资产与风险权重无关,比如,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就应填入[20.其他表内信用风险资产]。
(四)股权和股票投资属于例外
银行的股权(股票)投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严格意义上要与债权所形成的信用风险相区分。但银行除主动投资金融企业(成立附属公司或持有其他银行股权或股票)之外,还有可能被动持有工商企业的股权,银行应按照市场价值或估值来计量其风险暴露,也纳入表内信用风险资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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