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背书
保证背书是票据背书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的背书形式。
保证背书相关规定
(1)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4)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5)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背书
票据的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转让他人时,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转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或者转让人。背书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两种。经过票据的背书,如果出票人或者付款人到期拒绝支付,票据不能兑现时,背书人负有连带的付款责任。因此,票据的背书是背书人的一种或有负债。
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提示: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属于背书附条件。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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