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基金
政策性基金指由省、市、县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政策性基金,而非商业性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是按市场化的有偿方式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政府引导下的政策性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弥补资金缺口、市场化运作引导投资方向的政策性基金,兼具“政策导向”与“市场运作”双重属性。引导基金的成立初衷是利用政府“有形之手”发挥财政引导和放大作用,克服初创与高新技术领域股权融资“市场失灵”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引导基金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达到优化社会资本配置、发挥财务资金的杠杆效应、提高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目的。
资金来源
政府引导基金中必须有政府出资,可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合资。政府出资来自于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并由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社会资本包括银行、非银机构以及民间资本等,目前以银行、保险资金为主。
基金运作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政府一般不参与日常管理事务。财政部门仅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引导基金的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均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
投资方向
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投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目前有四大投资领域以及七类负面清单。财预210号文明确了四大重点领域: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同时提出了七类负面清单,不得投资于以下业务: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利益与风险分配
政策明文规定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收益处理和亏损分担。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基金投资的亏损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财预210号文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可能会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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