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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目录

纳税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

  除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査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外,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还适用于以下企业纳税人: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 2月3 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人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1.纳税信用信息的分类。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税务内部信息。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査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3)外部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2.纳税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2)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3)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纳税信用评估

  1.纳税信用评估方法。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用扣分方式。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 0分起评。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1)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两大类。经常性指标信息有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和登记与账簿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有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

  (2)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是指外部门对纳税人在评价年度的信用记录,仅记录不扣分。外部评价信息是指税务机关从银行、工茼、海关等税务系统以外的部门获取的纳税人未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如银行账户设置数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进口货物报关数量等重要的涉税信息。

  3.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人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4.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①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②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③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④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3)未发生后述第(5)项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①新设立企业。

  ②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人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4)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5)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①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②存在第①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③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④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⑤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⑦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⑧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⑨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⑩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①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1.纳税信用评估结果发布的时间和复核。

  (1)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进行复核。

  (3)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2.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的调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2)纳税人因下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申请补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处理,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①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②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③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3)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纳税信用评估”中第4项第(5)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4)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5)主管税务机关按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6)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应用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适用的激励措施。

  3.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的企业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4.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适用的管理措施。

  5.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对列人重点监控的对象,应提高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发现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对于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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