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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简称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使用中文开立,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目录

国内信用证的适用对象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如:大型集团内部供应链公司采购、建工类工程建设企业支付工程款、国内企事业单位采购、大宗商品贸易商采购等。

国内信用证的办理要求

  1、真实合法性要求;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必须以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为基础,严禁办理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业务。

  2、期限要求;根据贸易背景合理确定信用证付款期限,付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内信用证的分类

  国内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付款。

  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国内信用证的当事人

  1、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2、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3、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4、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5、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6、转让行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7、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8、议付行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

国内信用证的有效地点

  国内信用证的有效地点指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开证行、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如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为保兑行(转让行、议付行)所在地,则开证行所在地也视为信用证有效地点。

国内信用证业务办理之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3、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

  (1)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2)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3)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4)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5)通知行名称。

  (6)开证日期。开证日期格式应按年、月、日依次书写。

  (7)信用证编号。

  (8)不可撤销信用证

  (9)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10)是否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须记载“可转让”字样并指定一家转让行。

  (11)是否可保兑。保兑信用证须记载“可保兑”字样并指定一家保兑行。

  (12)是否可议付。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

  (13)信用证金额。金额须以大、小写同时记载。

  (14)付款期限。

  (15)货物或服务描述。

  (16)溢短装条款(如有)。

  (17)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

  货物贸易项下运输交货条款:

  a.运输或交货方式。

  b.货物装运地(港),目的地、交货地(港)。

  c.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分期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d.最迟货物装运日。

  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条款:

  a.服务提供方式。

  b.服务提供地点。

  c.服务是否分次提供、分期提供,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服务分次提供。

  d.最迟服务提供日。

  e.服务贸易项下双方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18)单据条款,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表明货物运输或交付、服务提供的单据,如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服务接受方的证明或服务提供方或第三方的服务履约证明。

  (19)交单期。

  (20)信用证项下相关费用承担方。未约定费用承担方时,由业务委托人或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

  (21)表明“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的开证行保证文句。

  (22)其他条款。

  4、信用证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加盖业务用章(信用证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下同),寄送通知行,同时应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

  5、开证行的义务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

国内信用证业务办理之保兑

  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指定银行拒绝按照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并可仅通知信用证而不加具保兑。

  开证行对保兑行的偿付义务不受开证行与受益人关系的约束。

国内信用证业务办理之修改

  国内信用证的修改:

  1、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明确修改的内容。

  2、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追加增额担保;付款期限修改的,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证付款期限的最长期限。

  3、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4、信用证受益人同意或拒绝接受修改的,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该信用证修改自此对受益人形成约束。

  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作拒绝接受修改。

  5、开证行自开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保兑行有权选择是否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保兑行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的,自作出此类扩展通知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不对修改加具保兑的,应及时告知开证行并在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国内信用证业务办理之通知

  1、通知行的确定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拒绝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通知。

  2、通知行的责任

  (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审查内容表面是否完整、清楚,核验开证行签字、印章、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或另以电讯方式证实。核验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内容。

  (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字、印章、密押不符的,应即时告知开证行;表面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即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3)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3、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行查询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对通知行做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容。通知行应于收到受益人同意或拒绝修改通知书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在受益人告知通知行其接受修改或以交单方式表明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开证行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拒绝修改的通知,信用证视为未做修改,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申请人。

国内信用证业务办理之转让

  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可转让信用证指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指定转让行,转让行可为开证行。转让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行仅办理转让,并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但转让行是保兑行或开证行的除外。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拥有收取转让后信用证款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已转让信用证必须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

  可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信用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转让行转让信用证时须反映该项要求。

  信用证金额、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交单期可以缩短,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可以提前。

  投保比例可以增加。

  有效地点可以修改为转让行所在地。

  转让交单:

  1、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后向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以支取发票间的差额,但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索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

  2、转让行应于收到第二受益人单据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换单。

  3、若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转让行应在发现不符点的下一个营业日内通知第一受益人在5个营业日内且在原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修正。

  4、如第一受益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单,或未对其提交的发票导致的第二受益人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予以及时修正的,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随附已转让信用证副本、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直接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开证行或保兑行将依据已转让信用证副本、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及修改确认书(如有)来审核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是否与已转让信用证相符。

  5、第二受益人或者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行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信用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转让:

  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并由第二受益人分批装运或分次提供服务。

  第一受益人的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以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款。

  如信用证转让的第二受益人为多名,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拒绝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

  开证行或保兑行对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得以索款金额与单价的减少,投保比例的增加,以及受益人名称与原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名称不同而作为不符交单予以拒付。

  转让行应在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到期付款函(电)次日起2个营业日内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发出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通知。

国内信用证业务办理之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国内信用证业务办理之付款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转让行可按约定向第一受益人收取转让费用,并在转让信用证时注明须由第二受益人承担的费用。

国内信用证业务办理之注销

  信用证注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的行为。

  1、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一个月后予以注销。具体处理办法由各银行自定。

  2、其他情况下,须经开证行、已办理过保兑的保兑行、已办理过议付的议付行、已办理过转让的转让行与受益人协商同意,或受益人、上述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声明同意注销信用证,并与开证行就全套正本信用证收回达成一致后,信用证方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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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_中国人民银行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358845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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