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功能与远期信用证的功能相同,只是在期限上不同而已。
延期付款信用证适用于进出口大型机电成套设备,为了加强竞争条件可采用延期付款、卖方中长期贷款或赊欠出口等措施。但期限较长,出口商不必提示汇票,开证银行也不承兑汇票,只是于到期日由银行付款。
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延期期限是由交单日期起到指定付款日期,这段时间的间隔称之为有效期。亦就是于受益人在提示单据后的一个规定的期限内由开证银行履行其付款责任。从交单日期到付款日期,时间较长,如一年以上或二年不等,这对进口商有利,可得一个较长时间融通资金的机会。但对出口商来讲,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银行必须按期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能以产品质量有问题等而拒绝付款。
2、延期付款与远期承兑的不同点是: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不开立远期汇票,不能在市场贴现。为了受益人货款得到保证,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载明银行的承诺条款,保证到期付款。
3、延期付款与分期付款就其功能有相同之处,但延期付款与分期付款在实务中的作法则不相同。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联系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联系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都属于远期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审单无误后,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到该远期汇票到期,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所以,也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因此,这种信用证业务,除了要遵循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外,还要遵守有关国家的票据法的各项规定。即采用此种信用证时,指定银行应承兑信托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术语解释
延期付款是指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具体做法是:合同签定后,买方预付的一小部分货款做定金,也有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支付一部分货款,其余大部分货款凭远期信用证支付,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远期汇票是指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远期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持票人不能随时请求付款。
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贷款。借款人的贷款目的主要出于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或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如购买住房、汽车等消费活动的需要。
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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