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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

经济学常用词汇

  信用证结算是付款单位将款项预先交给银行,并委托银行签收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结算条件发货后,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代付款单位立即付给货款的结算。

目录

信用证结算的性质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它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信用证结算流程

  信用证的结算流程,一般采取下列步骤:

  1.进出口双方签订贸易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并规定买方应于何时指示银行将信用证开到卖方。

  2.进口方向当地某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开出信用证。银行要求买方填写开证申请书。买方根据贸易合同的要求填好申请书,并付一定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出信用证。

  3.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向卖方开出信用证,并交给卖方所在在地的一家分行或代理行,即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了信用证的印鉴后,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5.受益人认真审核了信用证,认为与合同一致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根据信用证要求备齐全套货运单据,连同汇票一起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当地银行办理出口押汇。

  6.押汇行根据信用证要求审核全套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并扣除利息,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7.押汇行将汇票和全套货运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请求索偿。

  8.开证行或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押汇行。

  9.开证行将单据提示给买方,请买方付款赎单。

  10.买方付清货款后领取全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较,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高。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因而对于出口商来说收汇有了较高保障。

  (2)手续繁、费用多。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证、交单、审单、垫付、偿付、赎单等一系列手续,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等,费用比汇款、托收高得多。

  (3)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资金负担要轻得多。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作保证,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提前获得款项,其资金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得多。

  (4)采用信用证结算容易产生欺诈。

  由于银行只管单据,不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取得货款,这样进口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可采用这种方式。

  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应进口方要求,向出口方(受益人)开立、以受益人按规定提供单据和汇票为前提的,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付款凭证。在我国,出口企业的开证行是中国银行,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出口。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送交出口方银行。根据议付单据及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进口方)在接到开证行的备款赎单通知时,根据付款赎回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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