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对象
纳税申报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含享有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该缴纳、应该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对象解析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纳税申报对象的分类
根据各税种的单项规定,纳税申报对象具体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2、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对象: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对象;包括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象:2002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地方企业和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机构和组织)。
5、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地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个人合伙或独资企业。
6、资源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7、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8、房产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用于生产和经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地内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10、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对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11、印花税申报对象: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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