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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

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结算(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s)是指国际贸易中为了结清买卖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货款外汇结算活动。

目录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订立商务合同后,进口人(汇款人)向出口人(收款人)汇寄款项的做法。依据使用的汇款工具不同,一般将汇付划分为:信汇(M/T),电汇(T/T),票汇(D/T)。当前普遍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双方在磋商环节约定为预付、到付或者凭单据付款等。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电汇是银行(汇出行)应客户(汇款人)要求,以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SWIFT等电讯手段,将一定数额的资金转移到海外分行或代理银行(汇入行),指示其向指定的人(收款人)付款。银行只是承担资金转运的中介,不承担交易风险。

  2、托收(Collecting)

  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者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者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托收,根据是否随附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立汇票,而不随附任何商业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货款,货运单据由出口商直接邮寄给进口商的一种托收方式;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出口业务单据和向国外客户收款的跟单汇票提交银行,由银行寄往国外代理行,并指示其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汇票后放单的一种结算方式。其中,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是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承兑交单(D/A),是指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

  我国外贸企业以托收方式出口的主要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一般不采用承兑交单(D/A)。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进料加工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往往对进口料件采用承兑交单(D/A)方式付款。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方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行,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按信用证是否有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的承诺,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按兑付方式不同,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按用途和运用方式不同,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和当地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及防范

  一、电汇

  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T/T付款的常见问题:

  1.收款方信息错误导致挂账,很多客户比较粗心,会把收款方的名字写错,比如单词写错,比如名字太长汇款时候受填写空间限制,等等,汇款确实到了收款人的账户,但是因为信息不对,导致款项没有办法进行解冻(release)。处理结果:一般情况15日(或者根据各个银行的实际情况)没有解决,那么会原路退回。解决办法,(1)通知客户进行信息更改(amendment),明确告知客户,不更改我们就没法收款,订单没法执行。(2)如果第二次以后的合作,公司名字太长,可以告知客户把名字写不下的部分写在地址栏内,也可以顺利收款。

  2.后T/T客户拖欠尾款,有的客户就是比较拖拉,迟迟不付款,首先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注明尾款的付款时间,比如见提单复印件3-5个工作日内付清等条款,避免尾款迟迟收不回来的情况。当然避免这种情况的等需要分析研究客户,最好做到事前风险规避。

  二、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可将商业(货运)单据交给进口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存在的风险:

  在D/P业务中,银行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银行也不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账等服务。在D/P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当注意如下重要问题:

  1.D/P业务中,出口商获得货款的保障是进口商的资信,因此注重进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是得到款项的重要前提。

  2.在货物交付后,单据从出口商到进口商的流转过程中,要注意透过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在进口商付款之前,应当牢牢控制单据。

  3.实践中常常出现问题的地方,都是在单据的流转、交接点,即出口商交到银行交接点、卖方银行到买方银行的交接点、买方银行交到进口商的交接点。因此,需要控制好这些交接点,单据要按照规范流转。

  4.尽量采用指示提单的方式。这样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D/P的风险尽管两种情况下进口地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款后才能交付单据给进口商,因而两者在法律上的风险应当说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商业实践中面临的风险不同,出口商自行直接向买方指定银行提示付款风险更大。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正常的托收做法是出口公司委托其往来银行办理托收,该行为托收行,托收行再自行委托进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者委托进口商指名的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等(代收行)。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并没有义务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换言之,在收到托收指示后,银行是有权拒绝办理的。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托收行会安排代收行(无论该行是否为进口商指名,也不论其是否为进口商的往来银行)代为办理提示和收款。托收行对于邮寄托收单证过程中的风险,需要向出口商承担义务。并且,如果在提示付款过程出现任何的问题,托收行会与代收行进行充分有效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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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供应链服务术语》.pdf|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amr.sz.gov.cn/attachment/1/1195/1195542/9772235.pdf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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