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开证行授权出口地银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金额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在L/C上注明【可转让字样】。在转让信用证时,办理转让的银行须重新打一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即为新证上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即成为与进口商定合同中间商,而实际供货人则往往是第二受益人。信用证的转让是第一受益人安排的,因此费用由他负责。第二受益人履行新上的条件时,取得货款。转让行将情况通知第一受益人"他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转换发票,由转让行将单据寄开证行。
与一般信用证相比,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存在于中间商参与的贸易方式中,主要是中间商用以防止最终买家与实际供货商直接成交订约,以为其赚取差价提供保障;同时,中间商可以减少另外开证的程序,节省费用,减少资金占用。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转让信用证尽管不如进口方直接开立给自己的信用证环节少,利润高,风险小,但却解决了自己缺少客户资源及货物销路的问题。
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
可转让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1、可转让信用证可全部或部分转让。
2、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反映原证条款,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效期、交单期限、最迟装运日或转运期。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UCP600规定的保险金额。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申请人的名称。
3、对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替换。根据UCP600第38条h款规定,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证的金额;第一受益人可在原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价(如有的话)。
4、开证行有义务接受与原证条款不相符的单据。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及时在第一次被转让行要求时提交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或提交了自己的单据后导致了第二受益人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转证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照交开证行。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是按转让后的信用证制作,在发票的抬头,汇票的受款人等方面明显不符合原证,但根据国际商会R374号意见,以上单据内容不构成不符点,开证行必须接受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并对第二受益人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中间商申请转让
2、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并通知实际供货人
3、实际供货人发货并提示单据、指定银行(转让行)审单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4、转让行通知中间商替换发票和汇票、中间商替换发票和汇票,转让行将二者差额支付给中间商
5、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是在一般信用证业务流程之中,加进了上述1-4的环节。
可转让信用证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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