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与普通信用证的区别
循环信用证区别于普通信用证的地方在于,普通信用证以单笔开证最大金额作为受益人能使用的最高额度,当索偿金额达到信用证规定的额度,开证行凭单付款后,该证的使用权利与责任即宣告结束。而循环信用证在使用后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或条件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能使用的最高额度为规定的累计循环总金额。
循环信用证的适用性
循环信用证主要是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及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有两种: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从而未用完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其货物可移至下一次一并补交,其金额可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可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二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该批货物的支款权也相应取消,其金额不能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非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可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较为常用。因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的总额较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易于确定,通常有保兑行的担保。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为止。在该项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做法有3种:
自动式循环——信用证金额在每次用完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每次使用后须等待若干天,如在此期间,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用完后,须等待开证行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作为信用证种类中的一种,循环信用证同样属于银行信用,具有独立性、抽象性,但与一般信用证相比,循环信用证多了一个循环系统,因此除了一般信用证的风险外,增加了循环条款设立不当造成的风险。通过查阅一些案例,可以看到由于缺乏惯例的解释,当信用证条款不够明确完整时,对循环信用证怎么循环、具体含义是什么,进出口双方、银行在理解上往往存在分歧。同时由于缺乏对循环信用证特点的认识,循环条款设立不当时,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敞口。
1、开证行和进口方面临的风险
(1)循环条款不明确的风险
例:开证条款仅规定USD100,000 may be drawn each time during the six-month validity,而对每次金额使用后循环开始的条件,信用证最大可使用金额,允许的装运批次等不进行规定。理论上来说,受益人在6个月内每天都可以装运,就会有180次循环,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敞口。
(2)循环恢复方式选择不当的风险
如果开立自动循环信用证,当价格剧烈波动或贸易出现问题时,对于进口方来说面临出口商利用信用证金额自动恢复性质继续发货,来单并要求付款的风险。对开证行来说,循环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当出口商继续发货要求付款,而申请人无力偿付时,开证行可能需垫付资金。
2、开证行和进口方的风险防范
(1)进口方应了解循环信用证适用条件和受益人资信
循环信用证的开立要基于买卖双方有长期稳定合作,交易货物价格变动较小的业务,申请人应根据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信用证类型。同时,进口方要掌握出口商的供货能力情况,避免影响企业持续生产经营。
(2)开证行应加强申请人尽调和授信管理
对申请人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申请人与受益人的长期固定合作关系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该循环信用证在授信期内申请人不会出现支付问题。
每次循环时,系统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和授信额度的管理。自动循环信用证需按循环的最高金额占用客户授信额度;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可按单次循环金额扣减授信额度或收取保证金。
(3)做好循环条款的规定,建议开立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严格按照具体要开立的循环证类型,对信用证循环条款作出详细说明,如明确按金额或按时间循环,每次使用金额,信用证项下可循环的总金额等;将信用证循环恢复条件控制在进口方和开证行手上,建议开立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非自动循环信用证条款,例:THE CREDIT IS REVOLVING AND NON-CUMULATIVE AND IT SHALL BE RENEWABLE ONCE FOR AN AMOUNT OF HKD100,000.00 UPON RECEIPT OF OUR ADVICE OF CYCLING,THE ISSUING BANK WILL SENT THE SWIFT MSG TO CONFIRM THE VALUE DATE WHICH THE FULL AMOUNT BECOMES AVAILABLE ON.
3、出口方银行和出口方面临的风险
由于循环信用证较少开立,对其特点、使用规则等不熟悉,在制单和交单上存在困扰;由于缺乏国际惯例的解释,在循环条款的理解上可能与开证行存在歧义,容易产生纠纷。
4、出口方银行和出口方风险防范
对循环条款进行严格审核,银行指导受益人制单、交单,保证收汇安全;对于循环条款规定不清晰的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时及时与开证行联系加以澄清或修改,尽量避免出现出单发货后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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