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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金融术语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一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商业银行持有的、在压力情况下仍具有市场流动性的资产,若符合相关要求,无论剩余期限多少,均可纳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理想情况下,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是中央银行接受的融资抵(质)押品,但可向中央银行抵(质)押融资的资产并不必然属于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目录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其中一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压力条件下可动用的央行准备金和风险权重为零的证券。二级资产由2A资产和2B资产构成。2A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AA-及以上的非金融公司债、评级AA-及以上的不是由银行自身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和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2B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为BBB-至A+的非金融公司债。一级资产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时的折算率为100%;2A级资产的折算率为85%;2B级资产的折算率为50%。在比重上,二级资产的总额占比不能超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40%,2B级资产占比不能超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15%。

  《巴塞尔协议Ⅲ》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普通股也纳入了2B级资产,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所公布的2B级资产并未计入住房抵押证券和普通股。结合监管政策和市场业务,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进行梳理: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算

  1.上限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应当将30天内到期的涉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抵(质)押融资、抵(质)押借贷以及抵(质)押品互换交易还原,相应调整各类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包括: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一级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一级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2A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2A资产数量;将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交换2B资产的上述交易还原,得到调整后2B资产数量。计算2A资产和2B资产数量时,应当采用相应的折扣系数。

  在计算二级资产40%的上限时,先考虑由于15%上限的存在对2B资产所造成的扣减。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2B资产调整项和二级资产调整项。

  2B资产调整项=Max{调整后2B资产-15/85×(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15/60×调整后一级资产,0}

  二级资产调整项=Max{调整后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2B资产调整项-2/3×调整后一级资产,0}

  2.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计算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一级资产+2A资产+2B资产-2B资产调整项-二级资产调整项,或者

  (2)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一级资产+2A资产+2B资产-Max{(调整后2A资产+调整后2B资产)-2/3×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B资产-15/85×(调整后一级资产+调整后2A资产),0}

  3.部分交易的计算说明

  买断式逆回购和证券借入中收到的、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定义、没有被再抵(质)押且依照法律或合同可被银行使用的资产可以纳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部分进行计算。如果交易对手按照合同规定有权利在30天压力期内提取押品,则该资产或通过该资产再抵(质)押融入的资金均不应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而且如果交易对手依合同提取该类资产导致空头头寸产生(如银行将该类资产用于更长期的证券融资交易),则该逆回购和证券借入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的现金流入为0。

  如果银行没有对因衍生产品交易而收取的押品进行单独管理,并且在法律上可以将这些押品用于再抵(质)押,只要银行适当计算了衍生产品交易的净现金流出,则可以将收取的押品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抵(质)押融资交易(如正回购)中向交易对手提供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从分子部分扣除。在抵(质)押融资交易中,若提供的押品为资产池,应全部视为非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计算抵(质)押融资交易现金流出。如果用作抵(质)押的资产池中含有本行持有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从分子部分对应扣除。对于预存或超额抵(质)押的押品,如押品资产池中在报告日尚未使用的押品,均视同存在变现障碍,不得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特征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基本特征

  1.属于无变现障碍资产;

  2.风险低,且与高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低;

  3.易于定价且价值稳定;

  4.在广泛认可、活跃且具有广度、深度和规模的成熟市场中交易,市场波动性低,历史数据表明在压力时期的价格和成交量仍然比较稳定;

  5.市场基础设施比较健全,存在多元化的买卖方,市场集中度低;

  6.从历史上看,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倾向于持有这类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操作性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政策、程序和系统,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弥补现金流缺口,并确保变现在正常的结算期内完成。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由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控制。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持续具有法律和操作权限,可以将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作为应急资金来源单独管理,或者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并使用变现资金,而且不与银行现有的业务和风险管理策略相冲突。

  2.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相关政策和程序,能够获得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所在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和币种等信息,并且能够每天确定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

  3.商业银行可以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市场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但应当考虑由于套期保值提前终止而引发的现金流出。

  4.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测试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情景下出售资产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要时应当加大测试频率。

  5.商业银行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应当导致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6.如果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的部分资产出现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形,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继续将其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收到的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如果根据法律和合同可以用于再抵(质)押融资,则可以纳入本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计算,但交易对手根据合同有权在30天内收回该抵(质)押品的除外。

压力情景概述

  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包括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以及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如:

  1.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2.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能力下降;

  3.以特定抵(质)押品或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短期抵(质)押融资的能力下降;

  4.银行信用评级下调1-3个档次,导致额外契约性现金流出或被要求追加抵(质)押品;

  5.市场波动造成抵(质)押品质量下降、衍生产品的潜在远期风险暴露增加,导致抵(质)押品扣减比例上升、追加抵(质)押品等流动性需求;

  6.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在计划外被提取;

  7.为防范声誉风险,银行可能需要回购债务或履行非契约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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