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主体违法行为
征税主体违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税法规定的合法要件,或者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等。
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税收的违法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类是征税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征税主体的税收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征税主体的违法是违反税法行为的一类,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即税务机关违反税法的行为和税务人员在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1、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2)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税务人员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凡是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回避规定。
(8)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
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是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所作的分类。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即征税机关和其他行使征税权的组织实施的违法征税行为。其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征税越权、征税滥用职权、征税侵权、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案件查处,但却不申请回避,该稽查人员的行为就是违反了税法规定的行为。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是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主体实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税法义务,侵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又可分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和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两类。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违反税款申报缴纳义务,直接侵害国家税收债权的行为,如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违反有关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等税法规定的协力义务,妨碍了国家税收征收权的正常行使,通常不以直接发生应纳税款的减少为结果要件的行为,如未依法设置或保管账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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