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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违法行为

税务术语

  纳税主体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收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税法义务行为,这是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

  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税收的违法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类是征税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目录

纳税主体违法行为的分类

  根据违法对象的不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三类。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包含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违反税务检查制度的行为等。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违反税款申报缴纳义务,直接侵害国家税收债权的行为,如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违反有关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等税法规定的协力义务,妨碍了国家税收征收权的正常行使,通常不以直接发生应纳税款的减少为结果要件的行为,如未依法设置或保管账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

  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再细分为税务登记类违法、账簿凭证类违法、纳税申报类违法、税款缴纳类违法、发票类违法、征管协助单位未尽协作义务违法及其他违法行为七类。

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日常管理制度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1)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①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②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税务检查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1)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主体违反税款征收制度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对纳税人偷税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逃避追缴欠税

  (1)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是指纳税人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方式,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2)上述情形,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骗取出口退税

  (1)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2)上述情形,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5、抗税

  (1)抗税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抗税行为主体是自然人纳税人和自然人扣缴义务人,单位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

  (3)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

  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是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所作的分类。

  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即征税机关和其他行使征税权的组织实施的违法征税行为。其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征税越权、征税滥用职权、征税侵权、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足以影响案件查处,但却不申请回避,该稽查人员的行为就是违反了税法规定的行为。

  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是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主体实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税法义务,侵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又可分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和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行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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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3OGNmZjA3O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