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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目录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则,即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这些都是具有法的效力的规则。行政立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行政法规;一部分是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但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存在意义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利,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分别有: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公开发布;法定其他条件。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特征是:

  (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是以它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为前提的。

  (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如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者。

  (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它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如交通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不必得到违反交通规则的人的同意。

  抽象行政行其法律特征是: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是约束相对一群公民和组织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而是使有关行政相对人拥有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依据。

  (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它针对往后的事件作出,并只适用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它不仅对所有的公民和组织有效,而且在公布以后的所有时间内有效,直到被废止。这种往后效力,还表现在对同类行为在制定行政规则以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因此,从行政诉讼法到行政复议法,都把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为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不同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都是由具体的人来操作,且指向特定的人或物,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的影响也是明确的,因而行政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侵害,都有权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权益受到的侵害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由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引起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是建立一种启动审查机制,并没有把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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