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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

  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录

利息税的相关算法

  1、国家规定,存款的利息要按5%的税率纳税。

  2、税前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3、利息税=[本金]×[利率]×[存期]×[税率]

  4、纳税后的利息=利息×(1-利息税)

我国利息税征收的变迁

  1、1950年建国伊始,我国就开征过利息税,税率5%。在1959年中国人民银行调低利率后,国家随即停征利息税。

  2、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税列为应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税做出免税的规定。

  3、为了促进消费,抑制居民储蓄过高的状况。1999年11月1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再次恢复征收,税率20%。

  4、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做出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税率有20%调整为5%。

  5、2008年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所以到目前为止,个人存款利息收入只是暂免征所得税,而不是法定不需要交税。

利息税的存废之争

  取消的理由

  1、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阶层,加重了这些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

  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征收利息税使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重于高收入者;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征收范围,一些高收入者通过逃税手段避税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

  2、1999年-2006年七年多来,征收利息税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

  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放慢,反而以每年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末,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已上升到16.66万亿元。

  3、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由当年通货紧缩变为当前轻度和局部的物价上涨。

  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3.4%,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2.44%),意味着存款实际利率已为负数。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就很有些不合时宜。

  保留的理由

  1、征收利息税不是我国的“发明”,也不是唯我国所独有。

  对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过,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它也是一项促进消费的强有力政策。依照我国的税法,银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应纳入征税范畴。

  2、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税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

  应该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整体来考察利息税的问题,判断税负是否合理要着眼于整体税制。其实践意义则在于,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实行不同税率的分类税制,将向利息所得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向转变。

  3、我国的利息税作用有限只说明我国利息税制需完善。

  如果说我国的利息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说明我国的利息税制还不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我国现行利息税的法律规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三征三停,最后一次改革离我们不算遥远:2007年,利息税由20%大幅调减至5%;2008年10月,正式停征利息税。

  严格说来,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无“利息税”的设置。利息税实质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征税项目,即我国现行的利息税实际上指的是个人所得税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中国现行税制中,自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暂未有最新规定出台,对银行存款利息收税,即目前银行存款利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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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两部门:暂免征收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zdt/2008-10/26/content_1131617.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18-09/01/content_5318233.htm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_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71/n812685/c119107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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