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折现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概述
现值是企业运用折现率将未来金额与现在金额联系起来所使用的工具。企业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需要在计量日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金额和时间的可能变动、货币时间价值、因承受现金流量固有不确定性而要求的补偿(即风险溢价)、与负债相关的不履约风险(包括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市场参与者在当前情况下可能考虑的其他因素等。
企业采用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因其中所包含的上述因素的不同而有可能不同。企业以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避免重复计算或忽略风险因素的影响,折现率与现金流量应当保持一致。例如,企业使用了合同现金流量的,应当采用能够反映预期违约风险的折现率;使用了概率加权现金流量的,应当采用无风险利率;使用了包含通货膨胀影响的现金流量的,应当采用名义折现率;使用了排除通货膨胀影响的现金流量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使用税后现金流量的,应当采用税后折现率;使用税前现金流量的,应当采用税前折现率;使用人民币现金流量的,应当使用与人民币相关的利率等。
企业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所使用的现金流量是估计金额,而非确定的已知金额。当存在违约风险时,即使是合同约定的金额(例如,贷款承诺中约定的贷款金额)也是不确定的,所以,企业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时,将面临较多不确定性。
企业在以公允价值计量该资产或负债时应当考虑风险溢价。企业在某些情况下确定合适的风险溢价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困难,但企业不能仅仅因为难以确定风险溢价而在公允价值计量中不考虑风险调整因素。
传统法
传统法是使用在估计金额范围内最有可能的现金流量和经风险调整的折现率的一种折现方法。
企业在传统法中所使用的现金流量,包括合同现金流量、承诺现金流量或者最有可能的现金流量等。这些现金流量都以特定事项为前提条件,例如,债券中包含的合同现金流量或承诺现金流量是以债务人不发生违约为前提条件。
企业所使用的经风险调整的折现率,应当来自市场上交易的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可观察回报率。在不存在可观察的市场回报率情况下,企业也可以使用估计的市场回报率。
企业在确定资产或负债是否类似时,需要考虑现金流量的性质(例如,现金流量是合同现金流量还是非合同现金流量、现金流量是否会对经济条件的改变作出类似反应)以及信用状况、抵押品、期限、限制性合同和流动性等其他因素。
期望现金流量法
期望现金流量法是使用风险调整的期望现金流量和无风险利率,或者使用未经风险调整的期望现金流量和包含市场参与者要求的风险溢价的折现率的一种折现方法。
企业应当以概率为权重计算的期望现金流量反映未来所有可能的现金流量。企业在期望现金流量法中使用的现金流量是对所有可能的现金流量进行了概率加权,最终得到的期望现金流量不再以特定事项为前提条件,这不同于企业在传统法中所使用的现金流量。
企业在应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时,有两种方法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期望现金流量的风险溢价:
第一种方法是从以概率为权重计算的期望现金流量中扣除风险溢价,得到确定等值现金流量,并按照无风险利率对确定等值现金流量折现,从而估计出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当市场参与者对于以确定的现金流量交换期望现金流量无偏好时,该确定的现金流量即为确定等值现金流量。例如,如果市场参与者愿意以1 000元的确定现金流量交换1 200元的期望现金流量,该1 000元即为I200元的确定等值(即200元代表风险溢价)。在这种情况下,持有1 200元的期望现金流量和持有1 000元现金,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是无差异的。
第二种方法是在无风险利率之上增加风险溢价,得到期望回报率,并使用该期望回报率对以概率为权重计算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从而估计出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企业可以使用对风险资产进行计价的模型(如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估计期望回报率。
折现率
折现率就是收益率。
折现的概念不难。假如你拥有一家企业,如果确认年收益10%,那么一年后的110万和今天的100万等价。换句话说,一年后的110万,按照10%的折现率折算,其现值为100万。
这句话再换个方式,如果确认企业年收益10%,未来一年可以赚10万,那么现在企业价值应该是100万。那么,如果现在取折现率是10%,未来一年企业赚10万,当下企业价值几何,是不是仍然是100万呢!
这里我们做个数学推导,假设企业当下价值X,未来一年价值X1,折现率A,那我们就可以得出X=X1/(1+A),变形后A=(X1-X)/X。
对于企业来讲,价值提升主要靠现金流,X1-X其实可以看作现金流,A就是现金流和当下价值的比值,放到最理想的状态,企业没有资本支出,现金流等于净利润,A就是我们企业潜在的收益率(内在价值的收益率)。那么取折现率是10%,未来一年企业赚10万,企业当下价值仍然是100万!
递归到n年后依然如此,因为A={X(n+1)-Xn}/Xn。
巴菲特曾讲,成长是最大的安全边际。随着企业日益增长,积累的现金流也日益增多,从当下内在价值出发,未来的收益率(折现率)必然大于当下的收益率(折现率),安全边际随之抬高。
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关案例分析
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
问题:
在计算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
1、如果该资产无活跃市场,则在满足何种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近期内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估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2、如果不存在可作为参考的近期内类似资产的交易,则企业能否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计量其公允价值?如果可行,则对于可纳入(或不应纳入)计算的现金流量构成项目有何限制?
背景:
A公司发现其一项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A公司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该项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也不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所定义的“持有待售资产”。
解答:
1、在资产减值测试中,根据近期内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估算所测试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交易中的买方应当与本企业处于同一行业,除非该资产是通用的,其公允价值不受买方所处行业的影响;
(2)作为参考的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性质、状况与所测试的资产实质上相同;
(3)本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与作为参考的交易发生时的经济环境类似(例如,自作为参考的交易发生之后,相关经济环境中没有发生影响该资产价值的变化)。
但是,仅在很少的例外情况下,依据市场上发生的单次交易即可以可靠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已获知可靠的市场假设(见下文讨论),则将近期发生的市场交易作为一项参数,在计算公允价值时纳入考虑,并与其他估值技术结合使用。
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允许采用其他估值技术估计无活跃市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时,应同时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所选择的模型应当具有相关性——这一点要求考虑行业惯例,例如,宾馆业经常使用扣除利息、所得税、折旧和摊销额之前的利润(EBITDA)的一定倍数估计公允价值,而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很多制造业企业中获得广泛应用;
(2)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应当只是市场参与者会使用的假设,这些假设不能基于尚未得到证实的管理层意见,也不能基于其他市场参与者尚未知晓或者不予纳入考虑的信息;
(3)应有可靠的证据表明市场参与者会考虑这些假设。为了证明这一点,企业可能需要获取外部咨询意见。
如果无法获取关于市场参与者所采用的假设和估值技术的可靠证据,则不能使用估值技术可靠估计所测试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所测试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依据其使用价值(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因此,如果现金流量折现法是该行业广泛使用的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则在资产减值测试中,也可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在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所测试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所使用的现金流量(包括现金流量的类型,例如未来资本支出以及估计的现金流量金额)仅包含市场参与者在估计公允价值时将会纳入考虑的因素的影响。例如,仅当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进行估值的过程中会考虑未来资本支出时,估计资产公允价值时才会考虑未来资本支出的影响。不应当把一个典型市场参与者不会获知或者不会纳入考虑的关于现金流量或收益的假设纳入估计所测试资产公允价值时的考虑。
获取关于市场假设的充分、可靠的证据是困难的,对于很多希望采用估值技术的企业而言可能是难以做到的。
结论基础: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规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在IFRS体系下,《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20段承认:即使资产并未在活跃市场上交易,但只要具备一项合理的基础,可以对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中取得的金额作出可靠的估计,则仍可能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第27段进一步允许企业根据近期发生的交易估计公允价值。这些近期交易必须反映企业通过将资产处置给熟悉情况且自愿进行交易的买方时可获得的金额。这一要求意味着需要考虑“同一行业内近期发生的标的为类似资产的交易的结果”。
如果企业不能证明仅仅依据一项近期交易即可可靠估计公允价值,则该项交易将成为用于证明通过其他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估计数的证据的来源之一。如果减值测试是针对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的,而不是针对单项资产进行的,则更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标的为单项资产的市场交易可能更为相关和可靠。
2、如果没有相关的近期交易,或者不足以仅仅依据该等近期交易作出可靠的估计,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的指引允许使用现金流量估值技术(例如现金流量折现法)或者其他估值技术(如倍数)。但是,仅当可以证明这些估值技术和假设同样被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应用时,这些估值技术和假设的使用才是可接受的。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也允许使用估值模型估计公允价值。在IFRS体系下,此类指引更为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6(c)段特别给出了估计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方面的指引,并指出仅仅依靠一个信息来源通常是不够的,很可能需要用到通过多种不同途径获取的信息,包括近期交易和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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