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贷款人
最后贷款人是指在银行体系遭受冲击,引起流动性需求大幅增加,单靠银行自身难以满足事,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以帮助其稳健经营的制度安排,确立了中央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央行可以通过资金融通实现货币政策意图的传达与调控。
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的主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属于全局性目标,提供的是一种紧急资金援助或者支持,这种援助或支持不是政府为银行危机买单,而是体现为政府作为行政力量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一种宏观调控作用,而作用方式则具有救助性。
(一)中央银行是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主要机构
中央银行对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决定了最后贷款人功能应该也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承担。中央银行的非营利性和独立性确保了最后贷款人担负的是宏观经济责任而不是微观经济责任。中央银行拥有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能够在流动性缺乏时通过不同的操作方式给予支持。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更加易于通过组织其他银行给那些处于困难之中的银行提供协调贷款等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
(二)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
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是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当一国支付体系中断出现支付危机、存款机构的流动性不足或出现挤提时,最后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有助于稳定存款人信心,避免由个别机构倒闭而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最后贷款人没有责任救助那些因管理不善出现清偿力危机而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但应减轻单个金融机构失败引发的溢出效应、传染效应。所以,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应只向暂时出现流动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偿力的机构提供援助。对于出现清偿力危机的商业银行,表明其已经濒临破产倒闭,中央银行一般不应施以救助。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一是公开市场业务,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合格资产,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二是再贴现窗口,直接向有偿债能力但资金暂时周转不灵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由于贷款不是财政性资金,因而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合格抵押品和担保,并且为防止道德风险,一般都采取惩罚性的利率。
最后贷款人的实践
实践中,为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很多国家将最后贷款人制度作为危机应对和管理的关键政策。19世纪后期,英格兰银行适时向其他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有效避免了英国陷入金融危机频发的境地。20世纪30年代,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一方面向困难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公告等方式稳定公众对于金融体系的信心,有效维护了金融稳定。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美联储向贝尔斯登、美国国际集团、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救助,避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轰然倒塌引发系统性风险。同时,为缓解流动性危机,美联储和欧央行分别出手购买商业票据和担保债券,为关键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国央行进一步创新政策工具,扩大救助范围,美联储和欧央行分别创设一级市场公司信贷工具和紧急抗疫购债计划,直接在一级市场购买公司债券等私人部门资产。
最后贷款人和道德风险
为保障公共资金安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实践中会对救助对象、贷款期限、利率加以限定,并通过一定程度的“建设性模糊”和惩罚性措施促使金融机构谨慎行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金融风险处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顺序进行了明确和逐步完善。2011年,FSB发布《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提出处置不应只依赖公共资金,应优先使用事先筹集的存款保险或处置资金,或者事后从行业筹集资金来弥补公共资金损失,2018年进一步明确了优先使用私营部门资金、公共资金仅作为后备融资且需最小化道德风险的原则。英国2009年颁布的《银行法案》创设了针对银行类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明确了处置资金来源包括自救资金、存款保险基金以及财政部内设国家贷款基金,英格兰银行必要时提供资金支持以确保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美国于2011年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建立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序清算机制,由财政部设立有序清算基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可向财政部发行债券借款,若处置所得无法全额偿付财政部借款,首先由股东、无担保债权人承担相应损失,然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须在五年内向并表总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收费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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