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简称《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
由OECD和欧洲委员会于1988年发起,2010年经修订后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2009年G20伦敦峰会以来,为应对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公约》影响快速上升,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我国作为经济大国,在外资不断进入的同时,近年来对外投资发展迅速,签署和执行《公约》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内容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共6章32条,规定的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2013年7月,二十国集团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支持经合组织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框架内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作为全球税收情报交换的新标准。所谓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是指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适用对象及人的范围
根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规定:
一、各缔约方应按照第四章规定,在涉税事宜中为彼此提供征管协助。在适当情况下,此协助可涉及由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
二、此类征管协助应包括:
(一)情报交换,包括同期税务检查及参与境外税务检查;
(二)追索协助,包括保全措施,以及(三)文书送达。
三、无论涉及人是公约某缔约方还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居民或国民,公约缔约方均应提供征管协助。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税种范围
根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规定:
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适用于
(一)以缔约方名义征收的以下税种:
1.对所得或利润征收的各税种;
2.除对所得或利润所征税种之外,对资本利得单独征收的各税种;
3.对财产净值征收的各税种,以及
(二)以下税种:
1.以缔约方国家层面以下的政治机构或地方机构名义征收的有关所得、利润、资本利得或财产净值的各税种;
2.应支付给中央政府或依照公共法律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用;
3.除关税外,以缔约方名义征收的其他各类税种,即:
(1)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
(2)对不动产征收的各税种;
(3)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销售税;
(4)对货物或劳务征收的特别税种,如消费税;
(5)对使用或拥有机动车辆而征收的各税种;
(6)对使用或拥有除机动车辆以外其他动产所征收的各税种;
(7)任何其他税收。
4.以缔约一方征管部门或地方当局名义征收的,属上述第3目规定类别的各税种。
二、本公约适用的现行税种,应按照本条第一款所提类别,分类列于本公约附件一中。
三、对本条第二款所提列表进行修改而导致附件一任何变动的,缔约各方应通知欧洲委员会秘书长或经合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为“公约保存人”)。此变动从公约保存人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的次月第一天起生效。四、自公约对缔约方生效之日起,缔约方新开征的,对附件一所列税种进行补充或替代的税种,如与附件一所列税种等同或本质类似应同样适用。遇有此情况,有关缔约方应将有关税种征收情况通知任一公约保存人。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中国
2013年8月27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中国由此成为该公约第56个签约方,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扩大国际税收征收网络和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与服务水平迈出坚实一步。
王军在签约仪式上说,《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份多边税收协议。这一协议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之际签署,标志着中国税收领域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具有重要积极意义。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展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签署将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国际税收征收网络,拓展国际税收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提高中国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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