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做账
作“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核算内容: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以上三个方面中,就有两个方面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目的,只有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就开始对外出租,或为了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才能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按照外购投资性房地产这种取得方式来说,企业外购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应当在购入土地使用权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应当在购入土地使用权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如果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或者为了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目的性不明显,那么企业是不能把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核算的,而只能通过“无形资产”核算,等到企业改变用途,已经对外出租,或做出了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决定,再从“无形资产”科目中,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跟“租赁准则”又不一样,投资性房地产是房产、地产的经营租赁。
确认条件:
(1)符合定义:
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时点: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租赁期开始日。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并且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日期。
(3)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做出书面决议日期。
入账价值:
总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即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不同取得渠道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成本构成:
(1)外购:“卖价+相关税费+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按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其它方式:债务重组等。
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
可采用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成本模式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按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但公允价值模式不能转为成本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计提折旧+资产减值)
1、折旧或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提取减值准备,减值不得恢复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采用公允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前提条件:
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会计处理原则: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摊销和减值测试;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此损益属于暂时性损益,一旦资产处置就要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形成正式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
1、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期末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补充:采用此模式形成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列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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