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也是票据法的规范对象,但是其内容并非请求票据金额,在票据法上居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非票据关系的分类
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
(1)票据返还关系,即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不享有票据权利却占有票据的人要求返还票据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通常情况下,谁持有票据谁就享有票据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持票人尽管持有票据,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如因盗窃、拾得或者因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此时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与票据的实际占有人之间就存在着票据返还关系。此外,已获付款或者清偿的票据的付款人或清偿人与票据的持票人之间也存在票据返还关系。
(2)利益返还关系,即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实现票据权利时,对通过票据发行而取得的对价予以返还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的取得通常需要支付对价。当票据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实现票据权利或丧失票据权利时,通过票据交换而得到的利益应当返还。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据此,正当持票人与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就形成了利益返还关系。
(3)损害赔偿关系,即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票据权利或实施票据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损害赔偿责任情形:一是在发生票据追索权时,追索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及时将追索一事通知其前手而给前手造成损害的,追索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见《票据法》第六十六条);二是当承兑人或付款人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该承兑人或付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见《票据法》第六十二条);三是对实施伪造、变造票据的人,虽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应承担因伪造、变造票据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见《票据法》第十四条)。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它是指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特点在于其发生依据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这些规定并不包含于狭义的票据法之中。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关系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票据法不得不规定它们对票据关系有何种影响。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也是票据法的规范对象,但是其内容并非请求票据金额,在票据法上居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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