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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的三大法律责任之一,它是某个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是指行为人应履行的行政法律义务,或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应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里所指的行政责任,是指后一种涵义。基于这种涵义,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人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由于责任主体不同,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途径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目录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追究行政责任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二是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三是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

行政责任的分类

  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叫行政处分,一种叫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三,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

  第四,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2、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的意义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政治、道德或其他责任的制度。行政责任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权力的承担者,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促使其依法行使职权,从而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运作。行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运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遏制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促进其规范化运作。

  3.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行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尽职尽责、高效运作。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运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税务的行政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税收征管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

  1、税收违法行为

  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违反税务管理和妨害税款征收两大类。

  (1)违反税务管理。

  违反税务管理,包括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违反发票管理,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阻挠税务检查,以及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

  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证,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违反账簿、凭证、账号管理,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指未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包括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包括非法印制发票,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倒买倒卖发票,以及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包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非法印制、使用完税凭证,包括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阻挠税务检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

  不按规定协助税务工作,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不按规定在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不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以及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按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情况的。

  (2)妨害税款征收。

  妨害税款征收,包括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纳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以及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逃避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亦为逃避缴纳税款。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抗税,则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包括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以及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2、行政处罚。

  追究税务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罚款是最主要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所有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对税收征管的损害程度,法律上设定了不同的罚款力度。违反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必须处以罚款;非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处也可以不处罚款。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较违反税收管理行为性质严重,除个别情况,法律上均要求必须处以罚款,罚款幅度基本上设定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有违法所得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是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印制、使用、倒买倒卖发票,非法生产、制作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停止出口退税权适用于骗税行为。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税务人员行政责任

  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追究税务人员行政责任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包括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不按规定查封、扣押,唆使、协助偷逃骗税,受贿,不征、少征税款,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未按规定回避,未按规定保密,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

  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是指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

  不按规定查封、扣押,是指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唆使、协助偷逃骗税,是指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受贿,是指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不征、少征税款,是指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打击报复,是指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违规预征、缓征或摊派,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规开、停征税或者减免、退补税,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未按规定回避,是指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回避。未按规定保密,是指未按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

  私分扣押、查封的物品,是指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擅改征管范围、入库级次的,《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的其他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则依法给予行为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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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什么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分为哪两种?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392/200204/db476a4018564b92a76d0c06337c37f4.shtml
[2].  行政责任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govweb/banshi/2012-11/02/content_2256401.htm
[3].  22.什么是行政责任?_河北师范大学   https://zhuanti.hebtu.edu.cn/a/2010/05/18/1351908450849.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